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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的離港限制
社會福利署由2023年9月1日起將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前「連續一年居港規定」下的離港限制由56天放寬至90天,即申請人在申請前一年內離港不超過90天,並符合其他申請資格,便可申請公共福利金計劃。
申請資格
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必須:
- 年滿65歲或以上;
-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以及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90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 申報資產及入息的水平沒有超過規定限額(見下表);及
- 不得同時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齡津貼/傷殘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詳情及其他申請資格請參閱公共福利金計劃。
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
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如下:
單身人士(1) | 夫婦(2) | ||
長者生活津貼 | 每月總入息 |
$10,710 | $16,330 |
資產總值 |
$401,000 | $608,000 |
「入息」包括工資、手工業或生意上的入息等(包括薪金、工資、每月收到的佣金或獎金,以及從自僱所得的每月入息)、退休金/長俸、從收租所得的淨收益,以及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3)。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金錢援助,以及在安老按揭計劃(只適用於以自住物業作抵押的安老按揭計劃)及保單逆按計劃下每月所獲得的款項則不包括在內,但款項中未動用而累積為儲蓄/現金的部分,會被視作「資產」計算。
「資產」(4)包括土地和非自住物業(5)、現金、銀行儲蓄、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包括債券、基金、獨資、合夥經營的公司/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累算退休權益(6))、商業/作投資用途的車輛(例如的士及公共小巴)及其營業牌照,以及金條及金幣等。自住物業(5)、將來自用的骨灰龕及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則不包括在內。
- 「單身人士入息及資產限額」適用於婚姻狀況為「未婚」、「分居」、「離婚」或「喪偶」的申請人。申請人只須填報其個人資料及經濟狀況。
- 「夫婦入息及資產限額」適用於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註)」的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填報其配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及經濟狀況。
註: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個案:(i)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同居於同一處所;(ii)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經濟來源;和(iii)申請人同意向社會福利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和經濟狀況,姑勿論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領取長者生活津貼/其他津貼。有關申請將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進行經濟審查,以評核申請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 年金計劃包括由香港年金有限公司推出的「香港年金計劃」及市場上的其他年金計劃。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通常以每月形式發放)會納入每月入息計算。如固定年金以每季/半年/每年發放一次,則會按月平均攤分,計算為每月入息,但投保保費金額則獲豁免計算資產,不過退出年金計劃而獲發還的退保金額(如有)須納入資產計算。
-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及海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資產。
- 物業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土地及任何用途的房產物業、車位等。只有一項作為香港主要居所的住宅物業及自用車位會視作「自住物業」,可獲豁免計算資產;其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房產物業或車位,均視作「非自住物業」,須納入「資產」計算。
- 累算退休權益是指目前保留在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內的退休權益。該等權益的總額估計,可參考強積金計劃受託人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受託人/管理人最近期發出的權益報表或其他有效証明文件所提供的資料。如申請人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未滿65歲,則其配偶/同居人士的累算退休權益(只適用於由強制性供款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退休權益)可獲豁免計算資產,而每月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亦可獲豁免計算入息;但已被提取的累算退休權益須計算為資產。
- 資格驗算
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資格驗算
申請手續
- 未有領取任何津貼的申請人可親自或由親友代其前往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網上表格 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申請人亦可在社會福利署網頁(網址:https://www.swd.gov.hk)下載「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表」 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指引」 ,填妥申請表後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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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須符合甚麼規定,才可獲發長者生活津貼?
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的入息及資產須不超過規定限額並符合其他申請資格,才可獲發津貼。
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及每月津貼金額如下:
單身人士(1) 夫婦(2) 每月津貼金額 長者生活津貼 每月總入息
(由2024年2月1日起生效)$10,710 $16,330 $4,195 資產總值
(由2024年2月1日起生效)$401,000 $608,000
其他申請資格:- 年滿65歲或以上;
-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以及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90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 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住;
- 不得同時領取高齡津貼、傷殘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及
- 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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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可怎樣申請長者生活津貼?需要提供甚麼證明文件? 是否須於遞交申請表格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電話/傳真/電郵/郵遞/網上表格、由政府部門/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或到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人亦可在社會福利署(社署)網頁下載「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表」(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填妥並簽署申請表格後,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社署在收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約見申請人以處理有關申請。所需證明文件包括: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及旅行證件;
- 申請人的銀行帳戶證明文件;及
- 申請人配偶/同居人士(只適用於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註)的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註)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個案:(i)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同居於同一處所;(ii)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經濟來源;和(iii)申請人同意向社會福利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和經濟狀況,姑勿論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領取長者生活津貼/其他津貼。有關申請將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進行經濟審查,以評核申請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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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授權其他人代我提出申請嗎?
申請人可以授權其他人士代其提出申請,但社署接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會見申請人以核實其申請資格。 -
長者可從甚麼途徑索取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可從社署網頁下載或在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 -
我曾經申請長者生活津貼,由於當時申報的入息及/或資產超出限額,因此不符合申領資格。假如將來我再次提出申請時,應該以什麼方式提交申請?
如申請人重新申請津貼,同樣可透過傳真/電郵/郵遞/網上表格、由政府部門/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或到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提出重新申請。申請人亦可在社署網頁下載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填妥並簽署申請表格後,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寄回或親身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社署收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會見申請人以處理有關申請。 -
在甚麼情況下申請人須填報配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入息及資產狀況?
如申請人的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2註),不論其配偶/同居人士有否領取長者生活津貼/其他津貼,均須填報其配偶/同居人士的個人、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如申請人的婚姻狀況為「未婚」、「分居」、「離婚」或「喪偶」,則只須填報其個人、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
我和配偶/同居人士如其中一位的入息及/或資產超出限額,可否一人申請長者生活津貼,而另一人申請高齡津貼?
在評定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2註)的申請人是否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時,社署須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作審核,如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或其中一人的入息及/或資產超出限額,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二人均不符合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但如他們年滿70歲,則可申請無需經濟狀況審查的高齡津貼。 -
如因為入息及/或資產超出限額而不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還可領取高齡津貼嗎?
如申請人年滿70歲,可申領無需經濟狀況審查的高齡津貼。另一方面,如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於日後的入息及資產均符合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的限額,他/她可再次申請長者生活津貼。 -
申請人計算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應以那一天為參考日子?
申請人計算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應以填寫申請表格當日(即在申請表格內填寫的日期)的入息及資產為準。 -
如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每月入息並不固定,應如何填報?
如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每月入息並不固定,只須申報於填寫申請表格時所賺取的入息便可。 -
申請人無法找到親友作見證人,應該怎樣做?
如申請人在填寫「見證人簽名/指模」及「見證人姓名」兩欄時有困難,在遞交申請表格時可以不填寫見證人資料。社署在有需要時會與申請人核實相關資料。 -
現時正領取高齡津貼/傷殘津貼的受惠人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轉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是否仍可同時獲發高齡津貼/傷殘津貼或綜援?
根據現行規定,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是不會同時獲發高齡津貼/傷殘津貼或綜援。
- 為何社署須定期覆檢長者生活津貼個案?
長者生活津貼是一項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計劃,經費全部來自政府一般收入,目的是補助本港65歲或以上有經濟需要的長者的生活開支。申請人須符合既定的申請資格,包括入息及資產規定,方可獲發津貼。社署會向所有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進行定期覆檢,以核實他們繼續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此外,為防止申請人濫用及騙取公帑,社署亦定期/按需要與其他政府部門、銀行和有關機構(包括入境事務處、庫務署、懲教署、土地註冊處、公司註冊處、醫院管理局、運輸署及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等)進行資料核對程序,以核實受惠長者/受委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正確。受惠人/受委人須與社署職員充分合作。 - 社署怎樣進行長者生活津貼個案覆檢?
社署會以六年為一個覆檢周期,所有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必須在每個覆檢周期內接受一次「全面覆檢」(透過辦公室會面,或有需要時進行家訪)及一次「郵遞覆檢」。 - 甚麼是「全面覆檢」?
社署會向有關受惠人/受委人發出「長者生活津貼個案覆檢通知書」 (內附夾「公共福利金計劃『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須知」及「長者生活津貼個案覆檢表格」),邀請他們按時出席辦公室會面,以覆檢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收到「個案覆檢通知書」後,受惠人/受委人須填妥「個案覆檢表格」,以申報受惠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的資料,然後在與社署職員會面時交回填妥及簽署的「個案覆檢表格」。受惠人/受委人須同時帶備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所申報的入息及/或資產的證明文件,以供核實。如受惠人/受委人因體弱或行動不便,未能出席辦公室會面,社署職員會安排家訪。 - 甚麼是「郵遞覆檢」?
社署會向有關受惠人/受委人發出「長者生活津貼郵遞覆檢通知書」 (內附夾「公共福利金計劃『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須知」、「長者生活津貼郵遞覆檢表格」及回郵信封),通知他們「郵遞覆檢」的安排。收到「郵遞覆檢通知書」後,受惠人/受委人必須於通知書發出日期起的一個月內填妥「郵遞覆檢表格」,以申報受惠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的資料,並將填妥及簽署的「郵遞覆檢表格」放入回郵信封內,寄回指定的郵政局郵政信箱。當社署收到「郵遞覆檢表格」後,會根據受惠人/受委人申報的入息及資產資料,核實受惠人繼續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 當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受委人收到社署發出的「個案覆檢通知書」/「郵遞覆檢通知書」後,應該怎樣做?
當受惠人/受委人接獲有關通知書後,應細心閱讀通知書夾附的「公共福利金計劃『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須知」,並在「個案覆檢表格」/「郵遞覆檢表格」填寫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個人資料,以及在入息及資產兩欄,填報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每月收到的入息及擁有的資產類別及金額。
接獲「個案覆檢通知書」的受惠人/受委人須根據通知書上的約見日期和時間,帶同填妥及簽署的「個案覆檢表格」及所申報的入息及/或資產的證明文件,到指定的社會保障辦事處與社署職員會面。
接獲「郵遞覆檢通知書」的受惠人/受委人則須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的一個月內,將填妥及簽署的「郵遞覆檢表格」放入回郵信封內,郵寄至指定的郵政局郵政信箱。 - 受惠人/受委人須帶同甚麼文件出席就「全面覆檢」與社署職員的會面?
受惠人/受委人須帶同填妥及簽署的「個案覆檢表格」,按「個案覆檢通知書」上的約見日期及時間前往指定的社會保障辦事處與社署職員會面。受惠人/受委人須同時帶備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所申報的入息及/或資產的證明文件,以供核實。如受惠人/受委人因體弱或行動不便,未能出席辦公室會面,社署職員會安排家訪。 - 受惠人/受委人須因應「郵遞覆檢」提供甚麼文件?須提供入息及資產的證明文件嗎?
受惠人/受委人須將填妥及簽署的「郵遞覆檢表格」寄回社署。在有需要時,社署會聯絡受惠人/受委人,要求遞交入息及/或資產的證明文件,以作核實之用。 - 受惠人/受委人可否拒絕接受覆檢?
每名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必須在每六年的覆檢周期內接受一次「全面覆檢」及一次「郵遞覆檢」,以便社署核實他們繼續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如受惠人/受委人拒絕接受「全面覆檢」或「郵遞覆檢」,社署便無法核實受惠人繼續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而須考慮停止向受惠人發放長者生活津貼。 - 在甚麼情況下,受惠人/受委人須填報其/受惠人配偶的個人資料及其入息及資產狀況?
如受惠人的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2註),不論其配偶/同居人士有否領取長者生活津貼/其他津貼,均須填報其配偶/同居人士的個人、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如受惠人的婚姻狀況為「未婚」、「分居」、「離婚」或「喪偶」,則只須填報其個人、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 我不確定我及我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或資產有否超出限額,應該怎樣做?
你可參考夾附在通知書內的「公共福利金計劃『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須知」,當中已詳細列明長者生活津貼下的「入息及資產」的定義及限額。如你仍未能確定,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長者生活津貼查詢電話3595 0130或參考長者生活津貼網頁內有關「入息及資產」的常見問題。 - 在計算我及我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時,應以那一天為參考日子?
受惠人/受委人在計算入息及資產時,以填寫「個案覆檢表格」/「郵遞覆檢表格」的日期為參考日子便可。 - 計算入息時,如受惠人的每月入息並不固定,應如何填報?
若受惠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每月入息並不固定,受惠人/受委人只須申報於填寫「個案覆檢表格」/「郵遞覆檢表格」時受惠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所賺取的入息。 - 如我及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未超出限額,我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是否不受影響?
如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仍符合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規定,社署會繼續向受惠人發放長者生活津貼。 - 如我及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或資產超出限額,我是否仍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
若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或資產超過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社署會停止向受惠人發放長者生活津貼。如有多領款項,受惠人/受委人須悉數退還社署。
如不合資格繼續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已年滿70歲,社署會為他們安排領取無須申報經濟狀況的高齡津貼。 - 我無法找到親友作見證人,應該怎樣做?
如受惠人/受委人在填寫「見證人簽名/指模」及「見證人姓名」兩欄時有困難,在遞交「個案覆檢表格」/「郵遞覆檢表格」時可以不填寫見證人資料。社署在有需要時會聯絡受惠人/受委人核實相關資料。 - 如我未能在限期前交回「郵遞覆檢表格」給社署,可於限期後遞交表格嗎?
所有接獲「郵遞覆檢通知書」的受惠人/受委人務必於指定日期內將填妥及簽署的「郵遞覆檢表格」寄回社署,否則社署無法核實受惠人繼續領取津貼的資格,而須考慮停止向受惠人發放長者生活津貼。若受惠人/受委人未能在限期前遞交「郵遞覆檢表格」,應盡快將填妥及簽署的表格寄回社署。 - 我在遞交「郵遞覆檢表格」時申報入息及/或資產已超出限額。假如日後我及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均符合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的限額,應該以甚麼方式再次提出申請?
如你在沒有領取其他津貼下重新提出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你可透過電話/傳真/電郵/郵遞/網上表格、由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轉介,或親身到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重新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你亦可在社署網頁下載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填妥並簽署申請表格後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社署收到申請後,會安排職員約見你以處理有關申請。
如你屆時正領取高齡津貼/傷殘津貼而又符合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規定,可透過電話、傳真、電郵或郵遞提出申請轉領長者生活津貼。你亦可到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長者生活津貼簡易表格」及「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受惠人須知」,或在社署網頁下載有關表格及須知。在填妥及簽署申請表格後,連同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貼上足夠郵費,然後寄回所屬的社會保障辦事處。 - 如我欲更改其他個人資料(如通訊地址),可否直接把最新的資料填寫在「個案覆檢表格」/「郵遞覆檢表格」上? 還是要另行通知社署?
受惠人/受委人可於「個案覆檢表格」/「郵遞覆檢表格」內填寫有需要更新的個人資料。社署在接獲表格後會更新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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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息及資產包括甚麼?
入息包括工資、手工業或生意上的入息等(包括薪金、工資、每月收到的佣金或獎金,以及從自僱所得的每月入息)、退休金/長俸、從收租所得的淨收益,以及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家庭成員或親友每月或間中金錢上的援助(包括零用錢或家用),以及從安老按揭(只適用於以自住物業作抵押的安老按揭計劃)及保單逆按計劃下每月所獲得的款項可獲豁免計算在入息內,但因未動用或未用完而累積為儲蓄則會被視為資產計算。
資產包括土地、非自住物業、現金、銀行儲蓄、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包括債券、基金、獨資、合夥經營的公司/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累算退休權益)、商業/作投資用途的車輛(例如的士及公共小巴)及其營業牌照,以及金條及金幣等(自用首飾可獲豁免),但自住物業、將來自用的骨灰龕及保險的現金價值可獲豁免計算在資產內。有關入息及資產的詳細資料,請瀏覽「申請資格下的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 -
甚麼是累算退休權益?
累算退休權益是指目前保留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註)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內的退休權益。該等權益的總額估計,可參考強積金/其他退休金計劃受託人最近期發出的周年權益報表或其他有效証明文件所提供的資料。如申請人的 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未滿65歲,則其配偶/同居人士的累算退休權益(只適用於由強制性供款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產生的累算退休權益)可獲豁免計算資產,而每月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亦可獲豁免計算入息;但已被提取的累算退休權益須計算為資產。
(註) 根據強積金計劃的規定,供款人於65歲可自由提取累算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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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長者在作出申報前,將其擁有的資產轉移予家人,以符合資產限額,是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 會否在日後覆檢時被指虛報資料?
長者生活津貼旨在扶貧,補助有經濟需要的長者的生活開支,因此,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其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入息及資產的狀況,在申報時入息及資產須不超過上限方符合申領資格。
長者生活津貼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亦同時以信任長者和方便長者為出發點。長者如何處理其資產屬個人及家庭問題,長者宜小心處理,並考慮相關風險。長者如蓄意隱瞞及漏報,可能觸犯法例並面對刑責,社署亦會悉數追討多領款項。 -
如果申請人與家人有聯名戶口,資產會如何計算? 祖屋、骨灰龕位是否作資產計算? 執紙皮的收入,如沒有入息證明,又是否計算為入息?
資產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及海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資產。如申請人與家人有聯名戶口,有關資產一般會分作一半計算,或雙方作出聲明,交代資產的比例如何分配;至於物業方面,只有一項作為香港主要居所的住宅物業及自用車位會視作「自住物業」,可獲豁免計算資產;其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物業或車位,包括祖屋均視作「非自住物業」,須納入資產計算,而骨灰龕為長者將來自用一般不被納入為資產計算。
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從事任何工作所賺取的入息都必須申報。 -
親友的金錢援助會否計算為入息或資產?我媽媽層樓自住,廿幾年都係自住,佢今年八十六歲,有幾萬蚊棺材本,唔郁架嘞,我細佬每月俾5000蚊佢做家用,加埋生果金個千幾蚊,靠呢6000蚊生活,我想問我媽媽合唔合資格申請攞長者生活津貼?
在長者生活津貼下,長者獲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金錢援助(家用或零用)是不計算為入息之內,但如這些金錢援助(家用或零用)而累積為儲蓄則會視為資產計算。如入息及資產總值低於限額,便可合資格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不過,要留意的是,受惠人如獲發長者生活津貼,則不會同時獲發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 -
先生超過70歲,有自己的資產,太太未夠年齡申請,喺唔喺只需申報自己的資產?
如申請人的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2註),即使其配偶/同居人士未達年齡申請,都必須填報其配偶/同居人士的個人、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
我媽媽申請開生果金,佢無入息,無乜資產,同我哋同住,我哋做仔有資產,咁佢合唔合資格申請長者生活津貼?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申領長者生活津貼,是以個人或夫婦為單位,並非以整個家庭為單位作評估。 -
我媽媽問我,話有幾十萬棺材本,想將佢啲錢由銀行攞晒出嚟,放入餅乾罐,咁樣社署喺咪會查唔到?
手上現金是計算在資產內的。申請人須誠實申報其入息及資產狀況,如有蓄意隱瞞及漏報,可能觸犯法例並面對刑責,社署亦會悉數追討多領款項。 -
我同個仔住,個仔供緊層樓,我自己本身已有層樓,但放租咗出去,收番幾千蚊,如果唔過資產限額,可唔可以申請長者生活津貼?兩人嘅資產上限又係幾多呢?
從收租或分租所得的淨收益是會計算在入息內,而非自住的物業亦會計入在資產內。如入息及資產低於限額,便可符合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
我明年65歲,請問我幾時可以申請長者生活津貼?
申請人必須年滿65歲及符合其他申請規定,方符合資格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社署會接受申請人在達到申請津貼的年齡(即65歲生日)前一個月內提交的申請。在此安排下,申請人達到申領津貼的年齡當日會被視為申請日期,而津貼款項會以申請人屆滿有關申領年齡及符合其他領取資格當日開始計算。 -
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是否可獲豁免計算在資產內?如果用個人積蓄購買保險,是否可以因此而獲豁免計算在資產內?
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在保險計劃下的現金價值(包括紅利或利息等)可獲豁免計算在資產內。這是基於現時採用簡單的入息和資產申報機制,以方便長者,而且顧及有經濟需要的長者所購買的保單大都是人壽、醫療及危疾等類別,而有關的現金價值亦需長時間累積得來,在有需要時作應急之用,所以作出豁免。但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所持有的保險計劃不涉及上述保險成份,有關保單的現金價值則會按資產類別(如投資或儲蓄)被納入資產計算。 -
物業車位是否須納入為資產計算?出租車位是否須計算為入息?
車位是屬於物業的一部份,與自住物業一樣,自用的車位是可獲豁免計算為資產,但如車位出租,其車位價值須納入為資產計算,而出租車位的淨收益亦須計算在入息內。 -
保險箱財物是否須納入為資產計算?
如保險箱內的物品是屬於現時列出的六項資產(如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及股份的投資、金條及金幣等)類別,均會作為資產計算。 -
如果長者的物業向銀行申請了安老按揭計劃(即「逆按揭」),每月獲發的款項算不算入息?
長者於物業安老按揭計劃(即「逆按揭」)下所得款項可獲豁免計算為入息。 -
我有金牙及有啲玉器首飾,會否計算為資產?
金牙及自用首飾(包括金器、玉器等)可獲豁免計算為資產。 -
股票、外幣、金價或其他資產的計算方法?
如申請人擁有股票、債券、外幣、金條或其他資產,可參照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日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平均賣出價〔即(最高價 + 最低價)/2〕作計算,或參考距離申請日前最近期的銀行/證券行通知單(如適用)。 -
如果申請人與家人有聯名戶口,但戶口內的金額並不是均分,在填寫申請表格時,雙方應如何作出聲明?
如申請人與家人有聯名戶口而有關資產不是均分,雙方須以書面聲明以交代資產的比例如何分配,詳細列明有關聯名戶口的戶口號碼、總金額及分配比例,並由雙方共同簽署。請將已簽署的聲明連同填妥的申請表格一倂交回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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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投放在年金計劃的「投保保費金額」(一筆過或分期支付)及在計劃下獲得的年金(一般每月收取)會否包括在長者生活津貼的經濟審查範圍內?
年金計劃下發放的年金會被計算為長者生活津貼下的每月入息,但一筆過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費金額」則不會被納入長者生活津貼資產計算,除非受惠人退出年金計劃或部分退保,有關的退保金額(如有的話)才會被計算為該長者的資產。 -
參加年金計劃的長者可否申領長者生活津貼?
長者是否參加年金計劃屬個人決定。長者參加年金計劃後,有關入息及資產的計算安排,可參考問答48。
舉個例子,一位65歲的單身男性長者每月的唯一收入為2,500元退休金,並有資產(按長者生活津貼的資產定義)60萬元。如他選擇將其中的50萬元投放在年金計劃,可在年金計劃下每月獲取約2,900元固定年金(註)。由於他在參加年金計劃後只有10萬元資產(投放在年金計劃的50萬元保費不計算為資產)及每月入息約5,400元(即每月退休金2,500元 + 每月年金約2,900元),因此他符合長者生活津貼的資產和入息規定(即單身人士資產總值不超過401,000元和每月入息不超過10,710元)。如該長者同時符合其他申請資格(如居港規定等),他便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現時每月4,195元)。
(註):年金回報為參考香港年金有限公司香港年金計劃的估算數字。 -
長者如同時參加香港年金計劃及私營年金計劃,有關年金和一筆過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費金額」在長者生活津貼下如何計算?
請參考問答48。簡單而言,如長者參加多於一項年金計劃,其所獲取的年金會合併計算為長者的每月入息,一筆過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費金額」則不會被納入資產計算。 -
如固定年金並非以按月形式發放,有關金額將如何計算為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
如年金是以每季∕半年∕每年等形式發放一次,有關金額須按月平均攤分,並由獲發款項的下一個月起計算為每月入息。舉例來說,如長者每半年獲發一次年金,金額為24,000元,在2018年6月發放,該筆年金款項將會除六個月計算,即由2018年7月起計的六個月內每月入息為4,000元。長者必須如實申報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狀況。否則,在不正確申報下獲發的津貼均會被視為多領款項,並會被悉數追收。 -
是否必須夫婦二人同時參加年金計劃,有關一筆過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費金額」才可獲豁免計算為長者生活津貼的資產?
如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的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2註),即使其配偶/同居人士未滿65歲,都必須申報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二人的入息及資產。社署會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來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入息及資產規定。無論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二人同時參加年金計劃抑或只有其中一人參加,問答48所述的安排同樣適用。 -
如長者退出年金計劃,會否影響其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當長者退出年金計劃或部份退保,獲發還的退保金額(如有的話)會被計算為其資產。在此情況下,長者必須立即向社署申報。如長者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資產總值超過規定的限額,便不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長者必須如實申報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狀況。否則,在不正確申報下獲發的津貼均會被視為多領款項,並會被悉數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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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寬限期」?
「寬限期」是指假設受惠人由緊接獲發放長者生活津貼當天起計的一年內,個案狀況不變的處理方法,即受惠人的狀況即使有任何改變,致令其收入及/或資產超出限額而可能影響申領津貼的資格,都可由符合資格日期起計的整整12個月的「寬限期」內得到豁免。簡單來說,即使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或資產於「寬限期」內超出限額,其獲發的津貼也不會受到影響。但如受惠人於申請時作出不實或不正確的入息及/或資產申報,因而符合資格申領長者生活津貼,則任何已經發放的津貼將會被視作多領的款項,受惠人須悉數退還社署。 -
如何釐定12個月「寬限期」?
12個月的「寬限期」是由受惠人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整整12個月。舉例來說,如受惠人由2022年9月1日起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12個月「寬限期」便由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為止,期間,他/她的狀況有任何改變,致令其入息及/或資產超出限額而可能影響申領津貼的資格,都可獲得豁免。 -
如日後我的入息及/或資產在「寬限期」屆滿後超過限額,應該怎樣做?
如日後你及你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或資產在「寬限期」屆滿後超過限額,你必須即時通知有關社會保障辦事處,以便社署重新核實你繼續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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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同時符合申領傷殘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可否同時申領這兩項津貼?
根據現行規定,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只能選擇申領計劃下的其中一項津貼(包括高齡津貼、傷殘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及不能同時領取綜援。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出現領取雙重福利的情況,並確保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制度能持續。 -
承上題,如申請人選擇申領長者生活津貼,其供養人可否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社署會否提供證明文件以便供養人申索有關免稅額?
被評定為嚴重傷殘而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的長者,若他們選擇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社署會確認他們為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在他們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會安排他們接受醫療評估,以確認其領取傷殘津貼的資格。
根據稅務局網頁有關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資料,如果受養人有向社署申領傷殘津貼的話,納稅人可提供申領津貼的檔案編號作為證明,以供覆核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申索。但如受養人沒有申領傷殘津貼(包括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選擇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的受養人),稅務局不會以受養人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沒有申領或選擇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為理由而拒絕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申索。不過,在覆核申索時,稅務局可能會要求納稅人提交一份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簽發,根據綜援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對傷殘情況的定義而作出的醫療評核報告,以證明受養人在有關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領傷殘津貼,而稅務局會接受該份醫療評核報告作為符合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證明(詳情請參閱稅務局網頁: http://www.ird.gov.hk/chi/faq/all.htm )。在覆核申索時,為方便納稅人可提交適當的醫療報告作證明,稅務局是會向有關納稅人發出覆核信並夾附一份由社署用作審核傷殘津貼申請的醫療評估表格。而有關納稅人是毋須為受養人向社署申請改領傷殘津貼或重新發出醫療評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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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的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如何可以獲得免費醫療服務?
由2022年9月1日起,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合併為長者生活津貼。由該日起,75歲或以上的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可在香港的公立診所或醫院(包括急症室)獲得豁免醫療費用。當他們到公立醫院及診所登記求診時,只須向醫院及診所職員表示他們是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及出示申請津貼時所使用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等),醫院及診所職員會透過「聯機查詢系統」確認受惠人的資格,安排豁免醫療費用。豁免費用範圍包括公立醫院的住院服務、急症室服務、專科門診、普通科門診、日間醫院、社康服務,以及注射及敷藥服務,並包括於診治期間獲處方的標準藥物費用。如受惠人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醫院及診所職員可能無法確認其資格而要求受惠人自行繳付醫療服務費用,社署不會發還有關醫療費用。因此,受惠人在有需要使用公立醫院或診所服務時,應帶同有關身份證明文件以便向有關職員出示。 -
我是單身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現年68歲,我可否獲免費醫療服務?
可獲豁免標準醫療收費的年齡規定為75歲或以上。雖然你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但你現時未能符合年齡規定,因此不符合可獲豁免醫療費用資格。 -
我是單身高齡津貼受惠人,現年78歲,我是否也可申請長者生活津貼及受惠免費醫療服務?
高齡津貼受惠人的入息及資產如沒有超過長者生活津貼的規定限額,可到所屬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提出申請長者生活津貼。社署職員接獲申報後,會核實受惠人所申報的資料,如有需要時,職員會要求受惠人提供進一步資料。完成核實資料及批核程序後,如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年滿75歲或以上,受惠人可受惠於醫療費用豁免安排,詳情請參考問答59。 -
如受惠人取消申請或不再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他/她是否仍可繼續受惠免費醫療服務?
如受惠人取消申請或不再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他/她便不再符合免費醫療服務的資格。 -
為何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受惠長者不能同樣受惠於可獲豁免標準醫療收費?
此項為較年老和被評定為較有經濟需要的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即75歲或以上的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提供免費公立醫院及診所服務的措施的目的是為減輕有經濟需要的長者及其家人的醫療負擔。
長者生活津貼與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目的及申請資格不相同。長者生活津貼旨在補助較有經濟需要並符合資格的長者的生活開支。至於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其目的是分別為70歲或以上或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提供每月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或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申請人無須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它們的政策目的和受惠對象有所不同。
為確保市民不會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政府一直設有醫療費用減免機制,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援助。任何人士如因經濟困難未能負擔醫療服務收費,可向各公立醫院和診所的醫務社會服務部或社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申請醫療費用減免。有關公立醫院及診所費用減免機制之申請辦法及資格,可瀏覽醫院管理局網頁(www.ha.org.hk)。
查詢
如有查詢,請致電:- 「長者生活津貼」查詢電話 3595 0130
查詢電話的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五: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
及下午2時至6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休息 - 部門熱線 2343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