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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的离港限制
社会福利署由2023年9月1日起将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前「连续一年居港规定」下的离港限制由56天放宽至90天,即申请人在申请前一年内离港不超过90天,并符合其他申请资格,便可申请公共福利金计划。
申请资格
长者生活津贴申请人必须:
- 年满65岁或以上;
- 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以及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90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 申报资产及入息的水平没有超过规定限额;及
- 不得同时领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高龄津贴/伤残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详情及其他申请资格请参阅公共福利金计划。
长者生活津贴的入息及资产限额
长者生活津贴的入息及资产限额如下:
单身人士(1) | 夫妇(2) | ||
长者生活津贴 | 每月总入息 |
$10,710 | $16,330 |
资产总值 |
$401,000 | $608,000 |
「入息」包括工资、手工业或生意上的入息等(包括薪金、工资、每月收到的佣金或奖金,以及从自雇所得的每月入息)、退休金/长俸、从收租所得的净收益,以及从年金计划所得的固定年金(3)。家庭成员或亲友的金钱援助,以及在安老按揭计划(只适用于以自住物业作抵押的安老按揭计划)及保单逆按计划下每月所获得的款项则不包括在内,但款项中未动用而累积为储蓄/现金的部分,会被视作「资产」计算。
「资产」(4)包括土地和非自住物业(5)、现金、银行储蓄、股票及股份的投资(包括债券、基金、独资、合伙经营的公司/商号或有限公司的权益及累算退休权益(6))、商业/作投资用途的车辆(例如的士及公共小巴)及其营业牌照,以及金条及金币等。自住物业(5)、将来自用的骨灰坛及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则不包括在内。
- 「单身人士入息及资产限额」适用于婚姻状况为「未婚」、「分居」、「离婚」或「丧偶」的申请人。申请人只须填报其个人资料及经济状况。
- 「夫妇入息及资产限额」适用于婚姻状况为「已婚」或「同居(注)」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填报其配偶/同居人士的个人资料及经济状况。
注:只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个案:(i)申请人与同居人士同居于同一处所;(ii)申请人与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经济来源;和(iii)申请人同意向社会福利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个人资料和经济状况,姑勿论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领取长者生活津贴/其他津贴。有关申请将以「夫妇经济来源限额」进行经济审查,以评核申请人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
- 年金计划包括由香港年金有限公司推出的「香港年金计划」及市场上的其他年金计划。从年金计划所得的固定年金(通常以每月形式发放)会纳入每月入息计算。如固定年金以每季/半年/每年发放一次,则会按月平均摊分,计算为每月入息,但投保保费金额则获豁免计算资产,不过退出年金计划而获发还的退保金额(如有)须纳入资产计算。
- 包括在香港、澳门、内地及海外由申请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分别或共同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资产。
- 物业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土地及任何用途的房产物业、车位等。只有一项作为香港主要居所的住宅物业及自用车位会视作「自住物业」,可获豁免计算资产;其他由申请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分别或共同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房产物业或车位,均视作「非自住物业」,须纳入「资产」计算。
- 累算退休权益是指目前保留在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计划或其他退休金计划内的退休权益。该等权益的总额估计,可参考强积金计划受托人或其他退休金计划受托人/管理人最近期发出的权益报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如申请人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未满65岁,则其配偶/同居人士的累算退休权益(只适用于由强制性供款及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产生的累算退休权益)可获豁免计算资产,而每月作出的强制性供款,亦可获豁免计算入息;但已被提取的累算退休权益须计算为资产。
- 资格验算
公共福利金计划的申请资格验算
申请手续
- 未有领取任何津贴的申请人可亲自或由亲友代其前往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或用电话、传真、电邮、网上表格 或邮递方式提出申请长者生活津贴,或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政府机构转介。申请人亦可在社会福利署网页(网址:https://www.swd.gov.hk)下载「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表」 及「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指引」 ,填妥申请表后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副本寄回或亲自交回社会保障办事处。
常见问题
-
长者须符合甚么规定,才可获发长者生活津贴?
长者生活津贴申请人的入息及资产须不超过规定限额并符合其他申请资格,才可获发津贴。
长者生活津贴的入息及资产限额及每月津贴金额如下:
单身人士(1) 夫妇(2) 每月津贴金额 长者生活津贴 每月总入息
(由2024年2月1日起生效)$10,710 $16,330 $4,195 资产总值
(由2024年2月1日起生效)$401,000 $608,000
其他申请资格:- 年满65岁或以上;
- 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以及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90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 于领款期间,继续在香港居住;
- 不得同时领取高龄津贴、伤残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及
- 并非受合法羁留或在惩教院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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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者可怎样申请长者生活津贴?需要提供甚么证明文件? 是否须于递交申请表格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透过传真/电邮/邮递/网上表格、由政府部门/其他非政府机构转介,或到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亦可在社会福利署(社署)网页下载「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表」(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引,填妥并签署申请表格后,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寄回或亲自交回社会保障办事处。社署在收到申请后,会安排职员约见申请人以处理有关申请。所需证明文件包括: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及旅行证件;
- 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证明文件;及
- 申请人配偶/同居人士(只适用于婚姻状况为「已婚」或「同居」(注)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注)只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个案:(i)申请人与同居人士同居于同一处所;(ii)申请人与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经济来源;和(iii)申请人同意向社会福利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个人资料和经济状况,姑勿论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领取长者生活津贴/其他津贴。有关申请将以「夫妇经济来源限额」进行经济审查,以评核申请人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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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授权其他人代我提出申请吗?
申请人可以授权其他人士代其提出申请,但社署接到申请后,会安排职员会见申请人以核实其申请资格。 -
长者可从甚么途径索取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引可从社署网页下载或在各区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 -
我曾经申请长者生活津贴,由于当时申报的入息及/或资产超出限额,因此不符合申领资格。假如将来我再次提出申请时,应该以什么方式提交申请?
如申请人重新申请津贴,同样可透过传真/电邮/邮递/网上表格、由政府部门/其他非政府机构转介,或到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提出重新申请。申请人亦可在社署网页下载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引,填妥并签署申请表格后,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寄回或亲身交回社会保障办事处。社署收到申请后,会安排职员会见申请人以处理有关申请。 -
在甚么情况下申请人须填报配偶/同居人士的个人资料、入息及资产状况?
如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为「已婚」或「同居」(见问答2注),不论其配偶/同居人士有否领取长者生活津贴/其他津贴,均须填报其配偶/同居人士的个人、入息及资产的资料。
如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分居」、「离婚」或「丧偶」,则只须填报其个人、入息及资产的资料。 -
我和配偶/同居人士如其中一位的入息及/或资产超出限额,可否一人申请长者生活津贴,而另一人申请高龄津贴?
在评定婚姻状况为「已婚」或「同居」(见问答2注)的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状况审查时,社署须以「夫妇经济来源限额」作审核,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或其中一人的入息及/或资产超出限额,申请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二人均不符合申领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但如他们年满70岁,则可申请无需经济状况审查的高龄津贴。 -
如因为入息及/或资产超出限额而不符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申请人还可领取高龄津贴吗?
如申请人年满70岁,可申领无需经济状况审查的高龄津贴。另一方面,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于日后的入息及资产均符合申领长者生活津贴的限额,他/她可再次申请长者生活津贴。 -
申请人计算其个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资产应以那一天为参考日子?
申请人计算其个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资产,应以填写申请表格当日(即在申请表格内填写的日期)的入息及资产为准。 -
如申请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每月入息并不固定,应如何填报?
如申请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每月入息并不固定,只须申报于填写申请表格时所赚取的入息便可。 -
申请人无法找到亲友作见证人,应该怎样做?
如申请人在填写「见证人签名/指模」及「见证人姓名」两栏时有困难,在递交申请表格时可以不填写见证人资料。社署在有需要时会与申请人核实相关资料。 -
现时正领取高龄津贴/伤残津贴的受惠人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受助人转为领取长者生活津贴,是否仍可同时获发高龄津贴/伤残津贴或综援?
根据现行规定,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受惠人是不会同时获发高龄津贴/伤残津贴或综援。
- 为何社署须定期覆检长者生活津贴个案?
长者生活津贴是一项无须供款的社会保障计划,经费全部来自政府一般收入,目的是补助本港65岁或以上有经济需要的长者的生活开支。申请人须符合既定的申请资格,包括入息及资产规定,方可获发津贴。社署会向所有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进行定期覆检,以核实他们继续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此外,为防止申请人滥用及骗取公帑,社署亦定期/按需要与其他政府部门、银行和有关机构(包括入境事务处、库务署、惩教署、土地注册处、公司注册处、医院管理局、运输署及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等)进行资料核对程序,以核实受惠长者/受委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正确。受惠人/受委人须与社署职员充分合作。 - 社署怎样进行长者生活津贴个案覆检?
社署会以六年为一个覆检周期,所有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受惠人必须在每个覆检周期内接受一次「全面覆检」(透过办公室会面,或有需要时进行家访)及一次「邮递覆检」。 - 甚么是「全面覆检」?
社署会向有关受惠人/受委人发出「长者生活津贴个案覆检通知书」 (内附夹「公共福利金计划『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须知」及「长者生活津贴个案覆检表格」),邀请他们按时出席办公室会面,以覆检受惠人的经济状况。收到「个案覆检通知书」后,受惠人/受委人须填妥「个案覆检表格」,以申报受惠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资产的资料,然后在与社署职员会面时交回填妥及签署的「个案覆检表格」。受惠人/受委人须同时带备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所申报的入息及/或资产的证明文件,以供核实。如受惠人/受委人因体弱或行动不便,未能出席办公室会面,社署职员会安排家访。 - 甚么是「邮递覆检」?
社署会向有关受惠人/受委人发出「长者生活津贴邮递覆检通知书」 (内附夹「公共福利金计划『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须知」、「长者生活津贴邮递覆检表格」及回邮信封),通知他们「邮递覆检」的安排。收到「邮递覆检通知书」后,受惠人/受委人必须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的一个月内填妥「邮递覆检表格」,以申报受惠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资产的资料,并将填妥及签署的「邮递覆检表格」放入回邮信封内,寄回指定的邮政局邮政信箱。当社署收到「邮递覆检表格」后,会根据受惠人/受委人申报的入息及资产资料,核实受惠人继续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 - 当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受委人收到社署发出的「个案覆检通知书」/「邮递覆检通知书」后,应该怎样做?
当受惠人/受委人接获有关通知书后,应细心阅读通知书夹附的「公共福利金计划『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须知」,并在「个案覆检表格」/「邮递覆检表格」填写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个人资料,以及在入息及资产两栏,填报其个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每月收到的入息及拥有的资产类别及金额。
接获「个案覆检通知书」的受惠人/受委人须根据通知书上的约见日期和时间,带同填妥及签署的「个案覆检表格」及所申报的入息及/或资产的证明文件,到指定的社会保障办事处与社署职员会面。
接获「邮递覆检通知书」的受惠人/受委人则须在通知书发出日期起的一个月内,将填妥及签署的「邮递覆检表格」放入回邮信封内,邮寄至指定的邮政局邮政信箱。 - 受惠人/受委人须带同甚么文件出席就「全面覆检」与社署职员的会面?
受惠人/受委人须带同填妥及签署的「个案覆检表格」,按「个案覆检通知书」上的约见日期及时间前往指定的社会保障办事处与社署职员会面。受惠人/受委人须同时带备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所申报的入息及/或资产的证明文件,以供核实。如受惠人/受委人因体弱或行动不便,未能出席办公室会面,社署职员会安排家访。 - 受惠人/受委人须因应「邮递覆检」提供甚么文件?须提供入息及资产的证明文件吗?
受惠人/受委人须将填妥及签署的「邮递覆检表格」寄回社署。在有需要时,社署会联络受惠人/受委人,要求递交入息及/或资产的证明文件,以作核实之用。 - 受惠人/受委人可否拒绝接受覆检?
每名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受惠人必须在每六年的覆检周期内接受一次「全面覆检」及一次「邮递覆检」,以便社署核实他们继续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如受惠人/受委人拒绝接受「全面覆检」或「邮递覆检」,社署便无法核实受惠人继续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而须考虑停止向受惠人发放长者生活津贴。 - 在甚么情况下,受惠人/受委人须填报其/受惠人配偶的个人资料及其入息及资产状况?
如受惠人的婚姻状况为「已婚」或「同居」(见问答2注),不论其配偶/同居人士有否领取长者生活津贴/其他津贴,均须填报其配偶/同居人士的个人、入息及资产的资料。
如受惠人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分居」、「离婚」或「丧偶」,则只须填报其个人、入息及资产的资料。 - 我不确定我及我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或资产有否超出限额,应该怎样做?
你可参考夹附在通知书内的「公共福利金计划『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须知」,当中已详细列明长者生活津贴下的「入息及资产」的定义及限额。如你仍未能确定,可于办公时间内致电长者生活津贴查询电话3595 0130或参考长者生活津贴网页内有关「入息及资产」的常见问题。 - 在计算我及我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资产时,应以那一天为参考日子?
受惠人/受委人在计算入息及资产时,以填写「个案覆检表格」/「邮递覆检表格」的日期为参考日子便可。 - 计算入息时,如受惠人的每月入息并不固定,应如何填报?
若受惠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每月入息并不固定,受惠人/受委人只须申报于填写「个案覆检表格」/「邮递覆检表格」时受惠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所赚取的入息。 - 如我及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资产未超出限额,我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是否不受影响?
如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仍符合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入息及资产规定,社署会继续向受惠人发放长者生活津贴。 - 如我及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或资产超出限额,我是否仍符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
若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或资产超过长者生活津贴的入息及资产限额,社署会停止向受惠人发放长者生活津贴。如有多领款项,受惠人/受委人须悉数退还社署。
如不合资格继续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受惠人已年满70岁,社署会为他们安排领取无须申报经济状况的高龄津贴。 - 我无法找到亲友作见证人,应该怎样做?
如受惠人/受委人在填写「见证人签名/指模」及「见证人姓名」两栏时有困难,在递交「个案覆检表格」/「邮递覆检表格」时可以不填写见证人资料。社署在有需要时会联络受惠人/受委人核实相关资料。 - 如我未能在限期前交回「邮递覆检表格」给社署,可于限期后递交表格吗?
所有接获「邮递覆检通知书」的受惠人/受委人务必于指定日期内将填妥及签署的「邮递覆检表格」寄回社署,否则社署无法核实受惠人继续领取津贴的资格,而须考虑停止向受惠人发放长者生活津贴。若受惠人/受委人未能在限期前递交「邮递覆检表格」,应尽快将填妥及签署的表格寄回社署。 - 我在递交「邮递覆检表格」时申报入息及/或资产已超出限额。假如日后我及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资产均符合申领长者生活津贴的限额,应该以甚么方式再次提出申请?
如你在没有领取其他津贴下重新提出申请长者生活津贴,你可透过传真/电邮/邮递/网上表格、由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转介,或亲身到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重新申请长者生活津贴。你亦可在社署网页下载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引,填妥并签署申请表格后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寄回或亲自交回社会保障办事处。社署收到申请后,会安排职员约见你以处理有关申请。
如你届时正领取高龄津贴/伤残津贴而又符合长者生活津贴的入息及资产限额规定,可透过电话、传真、电邮或邮递提出申请转领长者生活津贴。你亦可到区内的社会保障办事处索取「长者生活津贴简易表格」及「长者生活津贴申请人/受惠人须知」,或在社署网页下载有关表格及须知。在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后,连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贴上足够邮费,然后寄回所属的社会保障办事处。 - 如我欲更改其他个人资料(如通讯地址),可否直接把最新的资料填写在「个案覆检表格」/「邮递覆检表格」上? 还是要另行通知社署?
受惠人/受委人可于「个案覆检表格」/「邮递覆检表格」内填写有需要更新的个人资料。社署在接获表格后会更新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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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息及资产包括甚么?
入息包括工资、手工业或生意上的入息等(包括薪金、工资、每月收到的佣金或奖金,以及从自雇所得的每月入息)、退休金/长俸、从收租所得的净收益,以及从年金计划所得的固定年金。家庭成员或亲友每月或间中金钱上的援助(包括零用钱或家用),以及从安老按揭(只适用于以自住物业作抵押的安老按揭计划)及保单逆按计划下每月所获得的款项可获豁免计算在入息内,但因未动用或未用完而累积为储蓄则会被视为资产计算。
资产包括土地、非自住物业、现金、银行储蓄、股票及股份的投资(包括债券、基金、独资、合伙经营的公司/商号或有限公司的权益及累算退休权益)、商业/作投资用途的车辆(例如的士及公共小巴)及其营业牌照,以及金条及金币等(自用首饰可获豁免),但自住物业、将来自用的骨灰龛及保险的现金价值可获豁免计算在资产内。有关入息及资产的详细资料,请浏览「申请资格下的长者生活津贴的入息及资产限额」。 -
甚么是累算退休权益?
累算退休权益是指目前保留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注)或其他退休金计划内的退休权益。该等权益的总额估计,可参考强积金/其他退休金计划受托人最近期发出的周年权益报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如申请人的 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未满65岁,则其配偶/同居人士的累算退休权益(只适用于由强制性供款及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产生的累算退休权益)可获豁免计算资产,而每月作出的强制性供款,亦可获豁免计算入息;但已被提取的累算退休权益须计算为资产。
(注) 根据强积金计划的规定,供款人于65岁可自由提取累算退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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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长者在作出申报前,将其拥有的资产转移予家人,以符合资产限额,是否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 会否在日后覆检时被指虚报资料?
长者生活津贴旨在扶贫,补助有经济需要的长者的生活开支,因此,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其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入息及资产的状况,在申报时入息及资产须不超过上限方符合申领资格。
长者生活津贴帮助真正有需要的人,亦同时以信任长者和方便长者为出发点。长者如何处理其资产属个人及家庭问题,长者宜小心处理,并考虑相关风险。长者如蓄意隐瞒及漏报,可能触犯法例并面对刑责,社署亦会悉数追讨多领款项。 -
如果申请人与家人有联名户口,资产会如何计算? 祖屋、骨灰龛位是否作资产计算? 执纸皮的收入,如没有入息证明,又是否计算为入息?
资产包括在香港、澳门、内地及海外由申请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分别或共同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资产。如申请人与家人有联名户口,有关资产一般会分作一半计算,或双方作出声明,交代资产的比例如何分配;至于物业方面,只有一项作为香港主要居所的住宅物业及自用车位会视作「自住物业」,可获豁免计算资产;其他由申请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分别或共同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的物业或车位,包括祖屋均视作「非自住物业」,须纳入资产计算,而骨灰龛为长者将来自用一般不被纳入为资产计算。
申请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从事任何工作所赚取的入息都必须申报。 -
亲友的金钱援助会否计算为入息或资产?我妈妈层楼自住,廿几年都系自住,佢今年八十六岁,有几万蚊棺材本,唔郁架嘞,我细佬每月俾5000蚊佢做家用,加埋生果金个千几蚊,靠呢6000蚊生活,我想问我妈妈合唔合资格申请攞长者生活津贴?
在长者生活津贴下,长者获家庭成员或亲友的金钱援助(家用或零用)是不计算为入息之内,但如这些金钱援助(家用或零用)而累积为储蓄则会视为资产计算。如入息及资产总值低于限额,便可合资格申请长者生活津贴。不过,要留意的是,受惠人如获发长者生活津贴,则不会同时获发俗称生果金的高龄津贴。 -
先生超过70岁,有自己的资产,太太未够年龄申请,喺唔喺只需申报自己的资产?
如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为「已婚」或「同居」(见问答2注),即使其配偶/同居人士未达年龄申请,都必须填报其配偶/同居人士的个人、入息及资产的资料。 -
我妈妈申请开生果金,佢无入息,无乜资产,同我哋同住,我哋做仔有资产,咁佢合唔合资格申请长者生活津贴?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长者生活津贴,是以个人或夫妇为单位,并非以整个家庭为单位作评估。 -
我妈妈问我,话有几十万棺材本,想将佢啲钱由银行攞晒出嚟,放入饼干罐,咁样社署喺咪会查唔到?
手上现金是计算在资产内的。申请人须诚实申报其入息及资产状况,如有蓄意隐瞒及漏报,可能触犯法例并面对刑责,社署亦会悉数追讨多领款项。 -
我同个仔住,个仔供紧层楼,我自己本身已有层楼,但放租咗出去,收番几千蚊,如果唔过资产限额,可唔可以申请长者生活津贴?两人慨资产上限又系几多呢?
从收租或分租所得的净收益是会计算在入息内,而非自住的物业亦会计入在资产内。如入息及资产低于限额,便可符合申领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 -
我明年65岁,请问我几时可以申请长者生活津贴?
申请人必须年满65岁及符合其他申请规定,方符合资格申领长者生活津贴。社署会接受申请人在达到申请津贴的年龄(即65岁生日)前一个月内提交的申请。在此安排下,申请人达到申领津贴的年龄当日会被视为申请日期,而津贴款项会以申请人届满有关申领年龄及符合其他领取资格当日开始计算。 -
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是否可获豁免计算在资产内?如果用个人积蓄购买保险,是否可以因此而获豁免计算在资产内?
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在保险计划下的现金价值(包括红利或利息等)可获豁免计算在资产内。这是基于现时采用简单的入息和资产申报机制,以方便长者,而且顾及有经济需要的长者所购买的保单大都是人寿、医疗及危疾等类别,而有关的现金价值亦需长时间累积得来,在有需要时作应急之用,所以作出豁免。但如申请人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所持有的保险计划不涉及上述保险成份,有关保单的现金价值则会按资产类别(如投资或储蓄)被纳入资产计算。 -
物业车位是否须纳入为资产计算?出租车位是否须计算为入息?
车位是属于物业的一部份,与自住物业一样,自用的车位是可获豁免计算为资产,但如车位出租,其车位价值须纳入为资产计算,而出租车位的净收益亦须计算在入息内。 -
保险箱财物是否须纳入为资产计算?
如保险箱内的物品是属于现时列出的六项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及股份的投资、金条及金币等)类别,均会作为资产计算。 -
如果长者的物业向银行申请了安老按揭计划(即「逆按揭」),每月获发的款项算不算入息?
长者于物业安老按揭计划(即「逆按揭」)下所得款项可获豁免计算为入息。 -
我有金牙及有啲玉器首饰,会否计算为资产?
金牙及自用首饰(包括金器、玉器等)可获豁免计算为资产。 -
股票、外币、金价或其他资产的计算方法?
如申请人拥有股票、债券、外币、金条或其他资产,可参照申请长者生活津贴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平均卖出价〔即(最高价 + 最低价)/2〕作计算,或参考距离申请日前最近期的银行/证券行通知单(如适用)。 -
如果申请人与家人有联名户口,但户口内的金额并不是均分,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双方应如何作出声明?
如申请人与家人有联名户口而有关资产不是均分,双方须以书面声明以交代资产的比例如何分配,详细列明有关联名户口的户口号码、总金额及分配比例,并由双方共同签署。请将已签署的声明连同填妥的申请表格一倂交回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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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者投放在年金计划的「投保保费金额」(一笔过或分期支付)及在计划下获得的年金(一般每月收取)会否包括在长者生活津贴的经济审查范围内?
年金计划下发放的年金会被计算为长者生活津贴下的每月入息,但一笔过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费金额」则不会被纳入长者生活津贴资产计算,除非受惠人退出年金计划或部分退保,有关的退保金额(如有的话)才会被计算为该长者的资产。 -
参加年金计划的长者可否申领长者生活津贴?
长者是否参加年金计划属个人决定。长者参加年金计划后,有关入息及资产的计算安排,可参考问答48。
举个例子,一位65岁的单身男性长者每月的唯一收入为2,500元退休金,并有资产(按长者生活津贴的资产定义)60万元。如他选择将其中的50万元投放在年金计划,可在年金计划下每月获取约2,900元固定年金(注)。由于他在参加年金计划后只有10万元资产(投放在年金计划的50万元保费不计算为资产)及每月入息约5,400元(即每月退休金2,500元 + 每月年金约2,900元),因此他符合长者生活津贴的资产和入息规定(即单身人士资产总值不超过401,000元和每月入息不超过10,710元)。如该长者同时符合其他申请资格(如居港规定等),他便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现时每月4,195元)。
(注):年金回报为参考香港年金有限公司香港年金计划的估算数字。 -
长者如同时参加香港年金计划及私营年金计划,有关年金和一笔过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费金额」在长者生活津贴下如何计算?
请参考问答48。简单而言,如长者参加多于一项年金计划,其所获取的年金会合并计算为长者的每月入息,一笔过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费金额」则不会被纳入资产计算。 -
如固定年金并非以按月形式发放,有关金额将如何计算为长者生活津贴的入息?
如年金是以每季∕半年∕每年等形式发放一次,有关金额须按月平均摊分,并由获发款项的下一个月起计算为每月入息。举例来说,如长者每半年获发一次年金,金额为24,000元,在2018年6月发放,该笔年金款项将会除六个月计算,即由2018年7月起计的六个月内每月入息为4,000元。长者必须如实申报其个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资产状况。否则,在不正确申报下获发的津贴均会被视为多领款项,并会被悉数追收。 -
是否必须夫妇二人同时参加年金计划,有关一笔过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费金额」才可获豁免计算为长者生活津贴的资产?
如长者生活津贴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为「已婚」或「同居」(见问答2注),即使其配偶/同居人士未满65岁,都必须申报其个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二人的入息及资产。社署会以「夫妇经济来源限额」来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入息及资产规定。无论申请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二人同时参加年金计划抑或只有其中一人参加,问答48所述的安排同样适用。 -
如长者退出年金计划,会否影响其申领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
当长者退出年金计划或部份退保,获发还的退保金额(如有的话)会被计算为其资产。在此情况下,长者必须立即向社署申报。如长者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资产总值超过规定的限额,便不符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长者必须如实申报其个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资产状况。否则,在不正确申报下获发的津贴均会被视为多领款项,并会被悉数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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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假设受惠人由紧接获发放长者生活津贴当天起计的一年内,个案状况不变的处理方法,即受惠人的状况即使有任何改变,致令其收入及/或资产超出限额而可能影响申领津贴的资格,都可由符合资格日期起计的整整12个月的「宽限期」内得到豁免。简单来说,即使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或资产于「宽限期」内超出限额,其获发的津贴也不会受到影响。但如受惠人于申请时作出不实或不正确的入息及/或资产申报,因而符合资格申领长者生活津贴,则任何已经发放的津贴将会被视作多领的款项,受惠人须悉数退还社署。 -
如何厘定12个月「宽限期」?
12个月的「宽限期」是由受惠人符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日期起计的整整12个月。举例来说,如受惠人由2022年9月1日起符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12个月「宽限期」便由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为止,期间,他/她的状况有任何改变,致令其入息及/或资产超出限额而可能影响申领津贴的资格,都可获得豁免。 -
如日后我的入息及/或资产在「宽限期」届满后超过限额,应该怎样做?
如日后你及你的配偶/同居人士(如适用)的入息及/或资产在「宽限期」届满后超过限额,你必须实时通知有关社会保障办事处,以便社署重新核实你继续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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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如同时符合申领伤残津贴及长者生活津贴的资格,可否同时申领这两项津贴?
根据现行规定,公共福利金计划的申请人只能选择申领计划下的其中一项津贴(包括高龄津贴、伤残津贴及长者生活津贴)及不能同时领取综援。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出现领取双重福利的情况,并确保无须供款的社会保障制度能持续。 -
承上题,如申请人选择申领长者生活津贴,其供养人可否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社署会否提供证明文件以便供养人申索有关免税额?
被评定为严重伤残而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的长者,若他们选择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社署会确认他们为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在他们领取相关津贴期间不会安排他们接受医疗评估,以确认其领取伤残津贴的资格。
根据税务局网页有关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资料,如果受养人有向社署申领伤残津贴的话,纳税人可提供申领津贴的档案编号作为证明,以供复核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申索。但如受养人没有申领伤残津贴(包括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但选择申领长者生活津贴的受养人),税务局不会以受养人有资格领取伤残津贴但没有申领或选择领取长者生活津贴为理由而拒绝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申索。不过,在复核申索时,税务局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提交一份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签发,根据综援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作出的医疗评核报告,以证明受养人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领伤残津贴,而税务局会接受该份医疗评核报告作为符合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证明(详情请参阅税务局网页: http://www.ird.gov.hk/chs/faq/all.htm )。在复核申索时,为方便纳税人可提交适当的医疗报告作证明,税务局是会向有关纳税人发出复核信并夹附一份由社署用作审核伤残津贴申请的医疗评估表格。而有关纳税人是毋须为受养人向社署申请改领伤残津贴或重新发出医疗评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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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的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如何可以获得免费医疗服务?
由2022年9月1日起,普通长者生活津贴及高额长者生活津贴合并为长者生活津贴。由该日起,75岁或以上的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可在香港的公立诊所或医院(包括急症室)获得豁免医疗费用。当他们到公立医院及诊所登记求诊时,只须向医院及诊所职员表示他们是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及出示申请津贴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等),医院及诊所职员会透过「联机查询系统」确认受惠人的资格,安排豁免医疗费用。豁免费用范围包括公立医院的住院服务、急症室服务、专科门诊、普通科门诊、日间医院、社康服务,以及注射及敷药服务,并包括于诊治期间获处方的标准药物费用。如受惠人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医院及诊所职员可能无法确认其资格而要求受惠人自行缴付医疗服务费用,社署不会发还有关医疗费用。因此,受惠人在有需要使用公立医院或诊所服务时,应带同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以便向有关职员出示。 -
我是单身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现年68岁,我可否获免费医疗服务?
可获豁免标准医疗收费的年龄规定为75岁或以上。虽然你符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但你现时未能符合年龄规定,因此不符合可获豁免医疗费用资格。 -
我是单身高龄津贴受惠人,现年78岁,我是否也可申请长者生活津贴及受惠免费医疗服务?
高龄津贴受惠人的入息及资产如没有超过长者生活津贴的规定限额,可到所属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提出申请长者生活津贴。社署职员接获申报后,会核实受惠人所申报的资料,如有需要时,职员会要求受惠人提供进一步资料。完成核实资料及批核程序后,如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年满75岁或以上,受惠人可受惠于医疗费用豁免安排,详情请参考问答59。 -
如受惠人取消申请或不再符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他/她是否仍可继续受惠免费医疗服务?
如受惠人取消申请或不再符合资格领取长者生活津贴,他/她便不再符合免费医疗服务的资格。 -
为何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的受惠长者不能同样受惠于可获豁免标准医疗收费?
此项为较年老和被评定为较有经济需要的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即75岁或以上的长者生活津贴受惠人)提供免费公立医院及诊所服务的措施的目的是为减轻有经济需要的长者及其家人的医疗负担。
长者生活津贴与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的目的及申请资格不相同。长者生活津贴旨在补助较有经济需要并符合资格的长者的生活开支。至于高龄津贴及伤残津贴,其目的是分别为70岁或以上或严重残疾的香港居民提供每月现金津贴,以应付因年老或严重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申请人无须接受入息及资产审查。它们的政策目的和受惠对象有所不同。
为确保市民不会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政府一直设有医疗费用减免机制,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援助。任何人士如因经济困难未能负担医疗服务收费,可向各公立医院和诊所的医务社会服务部或社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有关公立医院及诊所费用减免机制之申请办法及资格,可浏览医院管理局网页(www.ha.org.hk)。
查询
如有查询,请致电:- 「长者生活津贴」查询电话 3595 0130
查询电话的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
及下午2时至6时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 休息 - 部门热线 2343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