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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基金委员会

(香港法例第1103章,紧急救援基金条例第5条)

这法定委员会负责管理一项名为紧急救援基金﹐以帮助遇到天然灾害的受害者 。社署署长法团是基金的受托人。委员会主席由社署署长出任,部分成员为非政府人员 。

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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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基金委员会名单 PDF版Word版

秘书处

秘书︰ 高级社会保障主任(社会保障)4
地址︰ 香港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7楼704室
社署社会保障科
电话︰ 2892 5579
传真︰ 2833 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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