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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游乐场地契约-使用设施

使用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持有人的设施

私人游乐场地契约(契约)属特殊用途契约,批予非牟利机构提供设施作体育及康乐用途。

契约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已详载于各自的土地契约内。根据契约的现有条件,契约持有人须容许合资格的外界团体*在符合某些条件下使用其指定设施,作举办体育及康乐活动之用。

有关的契约要求令公众人士可一定程度上使用契约持有人的设施,以进一步推动香港的体育发展。

有关详情及可供使用的体育设施资料,请浏览文化体育及旅游局网页:
https://www.cstb.gov.hk/sc/other-information/prls.html

如任何合资格的外间团体有兴趣使用契约持有人的设施,可向各契约持有人,或文化体育及旅游局查询(电话:3509 7068或3509 8039)。

*合资格的外界团体为:

  • 在《教育条例》下注册的学校
  • 获社署津助的非政府机构
  • 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津助的制服及青年团体
  • 获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相关国际体育联会认可的本港体育总会及其附属体育组织
  • 地区体育会
  • 香港学界体育联会
  • 新界区体育总会
  • 由政府部门支持的体育组织
  • 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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