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屋邨空置非住宅单位及地政总署管理的空置校舍
用作福利租赁的公共屋邨空置非住宅单位
房屋署(下称「房署」)会定期向社署提供一份新名单,列载可用作福利服务用途,供租予非政府机构的空置公共屋邨非住宅单位。请在此下载有关名单:
申请程序
如有兴趣申请租用有关单位,请以书面申请。
(一)按所示申请日期递交申请
书面申请连同所需有效证明文件副本及福利服务的建议书以下列方法递交至九龙横头磡南道3号香港房屋委员会客务中心第3层A翼(港铁乐富站A出口);经办人:高级房屋事务经理(非住宅)(总部)。逾期或以其他方式递交的申请恕不受理。
- 于申请日期内的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45分至下午6时(下午1时至2时午膳时间及公众假期除外)]亲身或透过派递公司递交至上述地址接待处,并由房署职员盖章及注明日期认收;或
- 以邮寄方式寄交上述地址。邮寄申请以邮戳日期为准,若因邮资不足而导致延误或被邮局退回的申请,将不获处理。
- 于申请日期内传真至传真号码:2794 5005,以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以房署收件纪录日期为准及有关的文件正本必须于截止申请日期后5个工作天内以上述方式(i)递交或(ii)寄交房署。
(二)房署处理申请时所需的文件
- 根据《公司条例》或《社团条例》所领有的登记文件;
- 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
- 税务局局长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发出的豁免书;以及
- 建议提供的福利服务详情,包括建议提供之福利服务用途的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服务的性质、范畴及目标、人手调配、资金安排等,以便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徵询意见。
注:若机构已用相同租户名称持有房署的福利租约,则毋须再提供上述第(1),(2)及(3)项证明。
查询及视察场地
如欲查询租用手续,请联络以下房署职员:
区域 | 负责人 | 联络电话 |
---|---|---|
九龙市区、西贡及将军澳、葵青、荃湾、屯门 | 戴凯茵女士 何润宇先生 | 2794 5361 2794 5358 |
港岛、离岛、沙田、大埔、上水、粉岭、天水围、元朗、马鞍山 | 吴志钊先生 温兆基先生 | 2794 5371 2794 5360 |
至于视察场地,请联络名单所示的有关屋邨职员。
注意事项
- 空置单位并非只预留作福利租赁,房署会因应情况把单位作其他用途,例如商业租赁或政府租赁等。
- 有关方面或须就建议的福利服务用途谘询区内居民、屋邨管理谘询委员会及业主立案法团。同时,或须独立审查组同意更改单位用途。
- 至于在居者有其屋计划下的屋苑,和租者置其屋/可租可买计划下及其他附有土地契约的屋邨,或须地政总署署长同意更改土地用途,始可用作提供建议的福利服务。
- 房署会就福利服务申请谘询社署或/及相关政府部门及当局的意见。
- 成功获取福利服务租赁的非政府机构可缴付优惠租金。现时的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66元[不包差饷及地租(如有的话)]。
- 若申请提出将单位用作行政办公室、练习场地、其他非直接福利服务或商业和零售等活动,则不属于福利服务租赁,有关申请将不获处理。
- 所有以优惠租金出租的非住宅单位,均以现时状况出租。
社署的考虑要点
- 非政府机构须有准备,接待随时到访单位的社署职员。
- 若单位获准进行受资助福利服务,社署会向租用的非政府机构发还已付的租金及差饷。
- 若单位用作进行非受资助福利服务,租用的机构可向社署申请以每年拨款的方式发还租金及差饷,但社署不保证会发还全部或部分所缴费用。
- 除上述的租金及差饷津贴外,社署不会提供其他额外的经常资助金。
- 如有查询,可联络以下社署职员。
服务 | 负责人 | 联络电话 |
---|---|---|
安老服务 | 陈淑婷女士 | 2961 7510 |
家庭及儿童福利 | 黄佩菁女士 | 2892 5271 |
康复及医务社会服务 | 刘日焜先生 | 3468 2455 |
青年事务 | 谭洁玲女士 | 2892 5112 |
感化服务 | 郑美枝女士 | 2892 5111 |
政府土地上由地政总署管理可供申请作短期用途的空置校舍
就政府土地上由地政总署管理可供非政府机构申请作短期用途的空置校舍的名单,请参考以下连结:
http://www.landsd.gov.hk/sc/land-mgt-enforce/short-term-tenancy.html#1
有兴趣的非政府机构可向地政总署的相关分区地政处递交书面申请,如有需要,亦可联络该处人员安排实地视察。就申请指引及程序,请参阅“以短期形式使用空置的政府土地作社区、团体或非牟利用途申请指引”,有关连结如下:
http://www.landsd.gov.hk/doc/en/Pamphlet/guide_vg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