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表现监察制度」下,受资助单位的服务表现会按以下方式作出评估:
服务营办者须按「基本服务规定」、「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及「服务质素标准」的要求,就其受资助单位的服务表现进行评估,并每年向社署提交自我评估报告。如有有任何违反规定或未能符合标准,服务营办者须提交改善计划。
社署会进行表现评估探访,以评估服务单位是否符合《津贴及服务协议》要求,包括基本服务规定及服务质素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