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低收入家庭护老者提供生活津贴计划
简介
关爱基金于2014年6月推出「为低收入家庭护老者提供生活津贴试验计划」,旨在向低收入家庭护老者发放生活津贴,以补贴其生活开支,并让有长期护理需要的长者可在护老者的协助下,得到更适切的照顾及继续在熟悉的社区安老。上述试验计划由2023年10月起纳入政府恒常资助,名称亦更新为「为低收入家庭护老者提供生活津贴计划」(下称「护老者津贴计划」),为有援助需要及符合资格的护老者继续提供支援。
申请资格
申请人,即为有关长者提供照顾的护老者(「护老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受照顾长者,须为香港居民及居于香港,以及于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经社署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被评定及建议为适合社区照顾服务及/或院舍照顾服务,并仍在中央轮候册轮候资助长期护理服务(即院舍照顾服务及/或社区照顾服务);
- 在申请及领取津贴期间,受照顾长者须居于社区及没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顾服务;
- 护老者须有能力承担照顾的责任(注一),并为受照顾长者每月提供不少于80小时的照顾(注二)时数;如照顾超过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长者,则须每月提供合共不少于120小时的照顾时数;
- 护老者须为本港居民及居于香港,并与受照顾长者没有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
- 护老者须没有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或长者生活津贴或伤残津贴或以照顾同一名长者申领社署辖下「为低收入的残疾人士照顾者提供生活津贴计划」的生活津贴;及
- 护老者须属低收入家庭,即护老者及与其同住家庭成员(注三)的家庭每月入息须不超过相关住户人数的指定入息上限,资产并不计算在内,详情请参考简介。
注一: 年龄未满15岁的人士,或经社署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被评定及建议为适合社区照顾服务及/或院舍照顾服务的人士,或正在中央轮候册上轮候资助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士,或正轮候社署任何一项指定的康复服务或教育局的特殊学校寄宿服务或医院管理局的疗养服务的人士,或伤残津贴受惠人,将不会被视为合适及有能力的护老者,并不符合资格申领津贴。
注二: 护老者提供予长者的照顾指日常生活的独立活动,例如膳食、家务、药物管理、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及接送服务等,及/或长者日常生活中所需的个人照顾及协助,例如协助长者走动、穿衣、如厕及个人卫生等。对于部分照顾患有行为或情绪问题的长者的护老者可能需要先安抚有关长者的行为或情绪后才能提供上述日常生活照顾,所涉及安抚有关长者的行为或情绪的时间亦可计算在内。另外,护老者出席培训的时数亦可计算为照顾时数。
注三: 家庭成员一般意指与申请人在香港居于同一住处,并有紧密经济联系的住户(但不包括因雇佣关系所引起的经济联系)。此定义包括家庭成员及共同负担或须共同负担生活所需的人士,有关家庭成员及/或人士必须为香港居民。而家庭每月入息则以递交申请表月份前三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在申报的三个月以外时间收到的收入不须计算在内。若不属按月发放的收入,例如双薪、花红、约满酬金、股息等,则须摊除有关时段计算其平均值,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工作收入: 薪酬、双薪、假期工资、工作津贴、花红、奬金、佣金、小账、约满酬金、提供服务的收入及经商利润等。
其他收入: 子女供养、亲友的经济资助、赡养费、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孤儿寡妇金或恩恤金、投资利润(包括基金、债券和年金等收益)、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其他收入: 子女供养、亲友的经济资助、赡养费、每月领取的退休金、孤儿寡妇金或恩恤金、投资利润(包括基金、债券和年金等收益)、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但不包括安老按揭计划(只适用于以自住物业作抵押的安老按揭计划)及保单逆按计划下每月所获得的款项、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的强制性雇员供款(即雇员在强积金的5%强制性供款)、由政府提供的经济援助、慈善捐款,以及关爱基金援助项目提供的津贴等。
申请手续
- 社署会根据中央轮候册的资料,于2024年9月开始发信予在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已轮候资助长期护理服务而没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顾服务者,并仍在中央轮候册上的长者,邀请其护老者申请参与护老者津贴计划。至于去年曾收到邀请信的长者,其护老者亦可提出申请。
- 每名获邀参加护老者津贴计划的受照顾长者只可由一位护老者提出申请及领取津贴,若同一位获邀长者有多于一位护老者,他们须自行协商由哪一位护老者提出申请及领取津贴。
查询
社署照顾者津贴组
地址: | 湾仔爱群道44号戴麟趾夫人训练中心4楼4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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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3468 5636 |
传真: | 3468 5648 |
电邮: | castenq@swd.gov.hk |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30分至下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下午5时,公众假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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