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事宜
监护令
根据《精神健康(修订)条例》第136章授权成立「监护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作为独立运作的法定机构团体,为年满18岁或以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替自己的个人事宜、财务、医疗或牙科治疗作决定之人士作出监护令。
监护令会指明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委任一位非官方监护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监护人(社署署长)及其赋予的权力。在决定应否颁发监护令时,委员会须考虑是否有较少限制或侵扰的方法可供采用,以及当时是否有需要作出监护令安排。
提出申请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亲属、注册社会工作者、注册医生或社署的公职人员均可以向监护委员会提出监护令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指定表格提出申请。表格可向监护委员会或社署辖下的医务社会服务部及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索取。
在收到申请之后,监护委员会将会安排聆讯日期。在聆讯中委员会成员将会研究收到的所有资料及证据,和会见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及其他有关证人以作出决定。
查询
可致电 2369 1999 予监护委员会。
有关年满18岁或以上人士的监护令的资料,请 按此 到监护委员会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