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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所

简介

按照香港法例第213章《保护儿童及青少年条例》的规定,为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提供临时的住宿安排及照顾,以保障他们的安全。

服务对象

  • 智障及/或肢体伤残、需要暂时照顾或保护的儿童及青少年。
  • 8岁至18岁以下(如属受社署署长监护的残疾儿童,则可达21岁)。

申请手续

转介社工须于安排有需要的残疾儿童及青少年入住收容所前,向收容所的院长咨询。由于收容所为24小时运作,故若院长不在,可与当值职员联络。申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费用

免费。

服务单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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