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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规定

A. 居港规定

申请人必须:

  1. 是香港居民;
  2. 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于1年;及
  3.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后,在香港总共居住满1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至申请日前)。居港1年的日数无须连续或紧接在申请日前。申请日前不超过56天的离港日数(不论连续或间断),亦视为在港居住。

注﹕

  1. 非香港居民并不符合综援计划的申请资格。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居留目的获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须受《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条订明的逗留条件规限的人士(例如访客及输入劳工)。
  2.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可获豁免上述(2)及(3)项的居港规定。
  3. 在特殊情况下,社署署长可考虑运用酌情权,向未符合居港规定的综援申请人发放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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