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高额伤残津贴

(c) 高额伤残津贴

  • 除要符合普通伤残津贴的资格外,还须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证实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及
  • 并没有在受政府资助的院舍(包括津助/合约院舍及参与不同买位计划院舍的资助宿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所有的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在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

注:

  1. 部分在私家医院留医的伤残津贴申请人可能获其主诊注册医生证明不适宜被送往公立医院/诊所接受医疗评估。在此极为特殊情况下,如符合其他指定条件,社署可接纳由该私家医院的主诊注册医生所作的医疗评估。详情可向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2. 高额伤残津贴申请人于申请津贴时,如已入住上述院舍/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则只会获发普通伤残津贴。至于现正领取高额伤残津贴的受惠人,如入住院舍/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特殊学校寄宿超过29天,其可获发的津贴将会调整至普通伤残津贴的金额。

至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