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筹款活动
常见问题
- 筹款机构在什么情况下要向社署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所有筹款活动均由社署监管?
- 筹款机构申请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的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如何?
- 筹款机构怎样申请卖旗日许可证? 处理的时序如何?
- 筹款机构怎样申请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处理的时序如何?
- 筹款机构需要几时递交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的申请表?
- 筹款机构申请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时,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 于申请一般慈善筹款活动许可证时,如果筹款活动涉及在地政总署管理的政府土地上进行,筹款机构需不需要另行向地政总署申请暂时占用政府土地?
- 于申请一般慈善筹款活动许可证时,如果筹款活动涉及在公众地方进行义卖,筹款机构需不需要另行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申请臨时小贩牌照?
- 社署对获发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的机构在完成所批准的筹款活动后提交的收支结算表有甚么要求?
- 如果获发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的机构未能提交收支结算表予社署,会有什么后果?
- 社署制定了什么措施令慈善筹款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和对公众负责?
- 市民如何辨别已获社署发出许可证的慈善筹款活动?
问题 1: | 筹款机构在什么情况下要向社署申请公开筹款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所有筹款活动均由社署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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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 香港的筹款活动由不同政府政策局和部门负责规管,而社署是其中一个根据相关条例发牌的政府部门。机构须按筹款活动的性质及形式向相关政策局和部门提出申请。
社署主要为3类在公众地方举行的慈善筹款活动签发许可证,包括「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卖旗日」分为「全港卖旗日」及「分区卖旗日」两种。「一般慈善筹款活动」主要包括在固定摊位设置捐款收集箱、携带捐款收集箱/袋以流动方式募捐、逐户捐款(特别是在公共屋邨)、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慈善售卖以及慈善义载等。「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主要是以纸张或电子形式的表格面对面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而捐款缴付方式是透过信用卡或银行户口等自动转账等作一次性及/或定期捐款。如欲详细了解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许可证,请参考上载于社署网页的《公开筹款许可证涵盖范围一般指引》。 |
问题 2: | 筹款机构申请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的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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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2: | 申请许可证的机构必须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申请机构及/或受益机构(如适用)须在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后起计至是次截止申请日期计,于过去3年均有举办慈善活动。此外,社署须满意申请机构及/或受益机构(如适用)是合适举办筹款活动的团体,包括但不限于考虑机构的诚信、管理能力、举办慈善活动往绩、财政状况和过去曾否违反公开筹款许可证(包括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所列条件的记录等。除了上述基本的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外,请参考3类公开筹款许可证申请表格上的个别资格准则。 |
问题 3: | 筹款机构怎样申请卖旗日许可证? 处理的时序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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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3: | 社署按「奖券基金谘询委员会」(委员会)的建议进行每年一次的卖旗日分配,有关下一个财政年度卖旗日的申请通告一般会于每年的4月或5月刊登于报章及于社署网页内公布,并在1个月后截止申请。委员会约于该年9月考虑及通过卖旗日的申请是否符合资格,而申请机构约于该年10月获通知申请结果。合资格的申请机构会获邀请出席抽签仪式,以决定机构选择卖旗日子的优先次序。在抽签仪式后,所有符合资格的申请机构亦将约于2021年11月获邀根据抽签决定的优先次序选择卖旗日期。成功申请的机构约于12月获发卖旗日许可证。获批准举办卖旗日的机构名单及卖旗日许可证副本将会上载至社署网站供公众参考。 |
问题 4: | 筹款机构怎样申请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 处理的时序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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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4: | 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的申请每半年进行一次。两轮的申请招募期为每年的1月及7月,申请机构于每年的3月及9月会接获申请结果通知,符合申请资格的机构须出席安排于每年4月及10月的「地区分配」以决定于公共街道进行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的拣选地区。然后,申请机构须根据「地区分配」的结果,在14个历日内提交筹款活动表格,许可证会于每年的6月及12月发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半年,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上半年度的申请)或7月1日至12月31日(下半年度的申请),申请机构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于公共街道及/或非公共街道的公众地方进行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 |
问题 5: | 筹款机构需要几时递交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的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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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5: | 卖旗日的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至5月。 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全年均接受机构提交的申请,如有关申请不涉及在地政总署管理的政府土地上进行的筹款活动,申请机构须在拟举行的活动开始前最少4个星期(但不超过8个星期)提交申请。如有关申请涉及在地政总署管理的政府土地(详情见由地政总署提供的「指定地点清单」)上进行部分或整项的筹款活动,申请机构须在拟举行的活动开始前最少10个星期(但不超过16个星期)提交申请。社署将代为向地政总署提交相关的活动举行地点建议,以申请暂时占用政府土地。 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的申请时期为每年的7月(翌年上半年度的申请)及1月(当年下半年度的申请),如机构拟于全年进行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只需递交上半年度的申请表格,并于表格上表明打算申请上及下半年度的申请。 申请机构应仔细参阅申请表格内的「卖旗日申请须知」/「公开筹款许可证(一般慈善筹款活动)申请须知」/「公开筹款许可证(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申请须知」,以了解3类许可证的申请手续、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公开筹款许可证的条件及其他须遵守事项等详细资料。3类公开筹款许可证的申请表格可于此网页下载,或可致电社署热线(电话号码:2343 2255)索取。 |
问题 6: | 筹款机构申请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时,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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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6: | 申请机构递交申请表格时,须一并提交所需文件,例如由税务局局长发出,证明机构及/或受益机构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的最近期的有效认可信件;机构及/或受益机构有效的注册证书副本一份;机构的章程细则或会章副本一份;机构有效的注册地址证明副本一份;机构及/或受益机构于过往3年的年报或其他载列贵机构及/或受益机构现行宗旨、组织架构和所推行的计划及慈善活动记录的文件;机构及/或受益机构过去3年的经审计的周年财务报表副本。除了上述基本的所需文件外,请参考3类公开筹款许可证申请表格上的个别所需文件及资料。 |
问题 7: | 于申请一般慈善筹款活动许可证时,如果筹款活动涉及在地政总署管理的政府土地上进行,筹款机构需不需要另行向地政总署申请暂时占用政府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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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7: | 社署在接受机构申请一般慈善筹款活动许可证许可证时,会一并代申请机构向地政总署提交「暂时占用政府土地」(即地政总署提供的「指定地点清单」上的地点)的申请,申请机构因此须在拟举行的活动开始前最少10个星期(但不超过16个星期)提交许可证申请。 |
问题 8: | 于申请一般慈善筹款活动许可证时,如果筹款活动涉及在公众地方进行义卖,筹款机构需不需要另行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申请臨时小贩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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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8: | 如机构拟在公众地方举办街头贩卖货品活动,应向食环署查询是否须申领临时小贩牌照。社署于发出许可证时,会将机构拟举办慈善义卖(尤指为获取捐款而售卖/交换徽章、纪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动)的相关资料,转交食环署办理「豁免领取臨时小贩牌照」申请,有关结果将由该署另行通知。 |
问题 9: | 社署对获发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的机构在完成所批准的筹款活动后提交的收支结算表有甚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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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9: | 获发许可证的机构必须遵从「卖旗日公开筹款许可证的条件」、「公开筹款许可证(一般慈善筹款活动)的条件」及「公开筹款许可证(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的条件」相关要求,包括:为所批准的筹款活动按应计制编制一份收支结算表;委托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审阅收支结算表,及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最新的实务说明第 850 号「有关获发社署公开筹款许可证的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和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之报告」拟备收支结算表的独立执业会计师鍳证报告;在许可证所批准的最后一个活动日期起计90日内,将该收支结算表(包括有关的备注连同核数师报告)的正本及其PDF版本递交社署审核及上载至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以供公众于12个月内查阅;将已列载于收支结算表内,获批准筹款活动的资料,包括收入总额、开支总额、净收入,以及筹款活动的目的,按个别许可证编号,独立列载于最后活动日结束后的经审计的周年财务报表内,并将副本提交社署作纪录。 获发卖旗日许可证的机构须于收支结算表的注释内申明所有卖旗日筹得款项在支付卖旗日开支及/或用于许可证上注明的筹款目的之前,已存入获发许可证机构的一个指定的银行户口。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注明完成存入所有款项的日期及总金额。卖旗机构应于卖旗日后60天内,或于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法团开展有关活动的审计工作前(以较早日期者为准),将所收取的款项存入有关银行帐户。 获发一般慈善筹款活动许可证的机构须在获批准的最后一个活动日期起计60日内,或于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开展有关活动的审计工作前(以较早日期为准),把扣除已支付与筹款活动有关的开支后(如适用)的捐款余额,并在用于许可证上注明的筹款目的之前,存入有关的银行帐户。获发许可证的机构亦须于收支结算表的备注注明有关的捐款余额及存入银行帐户的日期。 获发一般慈善筹款活动许可证的机构须为许可证编号前缀一致(但后缀相异的许可证,如适用)提交一份收支结算表,并显示许可证的基本资料,包括许可证编号、获发许可证机构的注册名称、获批准的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的有效期,即由1月1日至6月30日(上半年度)/由7月1日至12月31日(下半年度)/由1月1日至12月31日(包括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在其申请进行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的有效期结束后90天内提交收支结算表。 |
问题 10: | 如果获发卖旗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许可证的机构未能提交收支结算表予社署,会有什么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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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0: | 如获发许可证的机构未能于限期日(即距离最后筹款日90天)提交收支结算表,社署将把违规事项记录在案及发出不同程度的书面告诫;并根据违规的情况暂停处理或分阶段处理其已递交及其后递交的「一般慈善筹款活动」许可证申请,及取消机构申请「卖旗日」及/或「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的资格;在社署的网页上公布机构的名称及违规事项,为期最少6个月,直至机构就有关违规的情况已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例如提交相关收支结算表)。 |
问题 11: | 社署制定了什么措施令慈善筹款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和对公众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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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1: | 社署、民政事务总署及食环署联合制定一份新的《慈善筹款良好实务指引》(下称《良好实务指引》)取代社署早前发出的《慈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供慈善机构自愿采用及市民参考。《良好实务指引》涵盖捐款人的权利、筹款活动的运作和财务责任等方面,让公众人士透过该指引衡量慈善机构的筹款活动。 |
问题 12: | 市民如何辨别已获社署发出许可证的慈善筹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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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2: | 社署向机构发出许可证时会附带既定条件,以监管相关活动和方便市民辨识。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确保为已获准举办的筹款活动安排足够宣传,而活动只可在许可证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及收集捐款方法举行。市民可透过扫描社署发出的许可证/筹款人员证/捐款收集工具的标签/卖旗钱袋上印有的「QR Code」,直接连结至香港政府一站通上相关许可证获批筹款活动的资料页面,亦可致电1823的慈善筹款活动电话专线3142 2678查询或投诉。许可证/筹款人员证/捐款收集工具的标签/卖旗钱袋须印上社署、民政事务总署及食环署采用的慈善筹款活动标识,以便公众识别获批准举行的慈善筹款活动。 此外,卖旗日方面,获发许可证的机构须在卖旗钱袋上清楚显眼地标示其名称,并注明卖旗日「获社署批准」的字句。一般慈善筹款活动及募集已签署的捐款授权书方面,机构须在举办筹款活动地点的当眼处展示许可证正本或于市民查询时须出示许可证正本以供查阅。筹款人员均须佩带符合社署指定样式的「筹款人员证」,及在一般慈善筹款活动的每一个捐款收集箱及/或其他捐款收集工具(如适用)的当眼处均贴有符合社署指定样式的「标签」,以便让市民得知有关筹款活动已获社署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