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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遊樂場地契約-使用設施

使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持有人的設施

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屬特殊用途契約,批予非牟利機構提供設施作體育及康樂用途。

契約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已詳載於各自的土地契約內。根據契約的現有條件,契約持有人須容許合資格的外界團體*在符合某些條件下使用其指定設施,作舉辦體育及康樂活動之用。

有關的契約要求令公眾人士可一定程度上使用契約持有人的設施,以進一步推動香港的體育發展。

有關詳情及可供使用的體育設施資料,請瀏覽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網頁:
https://www.cstb.gov.hk/tc/other-information/prls.html

如任何合資格的外間團體有興趣使用契約持有人的設施,可向各契約持有人,或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查詢(電話:3509 7068或3509 8039)。

*合資格的外界團體為:

  • 在《教育條例》下註冊的學校
  • 獲社署津助的非政府機構
  • 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津助的制服及青年團體
  • 獲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相關國際體育聯會認可的本港體育總會及其附屬體育組織
  • 地區體育會
  • 香港學界體育聯會
  • 新界區體育總會
  • 由政府部門支持的體育組織
  • 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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