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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屋邨空置非住宅單位及地政總署管理的空置校舍

用作福利租賃的公共屋邨空置非住宅單位

房屋署(下稱「房署」)會定期向社署提供一份新名單,列載可用作福利服務用途,供租予非政府機構的空置公共屋邨非住宅單位。請在此下載有關名單:

項目/名稱檔案下載
可供用作福利服務租賃的公共屋邨空置非住宅單位PDF版Word版

申請程序

如有興趣申請租用有關單位,請以書面申請。

(一)按所示申請日期遞交申請

書面申請連同所需有效證明文件副本及福利服務的建議書以下列方法遞交至九龍橫頭磡南道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3層A翼(港鐵樂富站A出口);經辦人:高級房屋事務經理(非住宅)(總部)。逾期或以其他方式遞交的申請恕不受理。

  1. 於申請日期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6時(下午1時至2時午膳時間及公眾假期除外)]親身或透過派遞公司遞交至上述地址接待處,並由房署職員蓋章及註明日期認收;或
  2. 以郵寄方式寄交上述地址。郵寄申請以郵戳日期為準,若因郵資不足而導致延誤或被郵局退回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3. 於申請日期內傳真至傳真號碼:2794 5005,以傳真方式遞交的申請以房署收件紀錄日期為準及有關的文件正本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5個工作天內以上述方式(i)遞交或(ii)寄交房署。

(二)房署處理申請時所需的文件

  1. 根據《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所領有的登記文件;
  2. 組織章程大綱/章程細則;
  3. 稅務局局長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發出的豁免書;以及
  4. 建議提供的福利服務詳情,包括建議提供之福利服務用途的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服務的性質、範疇及目標、人手調配、資金安排等,以便向有關的政府部門徵詢意見。

:若機構已用相同租戶名稱持有房署的福利租約,則毋須再提供上述第(1),(2)及(3)項證明。

查詢及視察場地

如欲查詢租用手續,請聯絡以下房署職員:

區域負責人聯絡電話
九龍市區、西貢及將軍澳、葵青、荃灣、屯門戴凱茵女士
何潤宇先生
2794 5361
2794 5358
港島、離島、沙田、大埔、上水、粉嶺、天水圍、元朗、馬鞍山吳志釗先生
溫兆基先生
2794 5371
2794 5360

至於視察場地,請聯絡名單所示的有關屋邨職員。

注意事項

  1. 空置單位並非只預留作福利租賃,房署會因應情況把單位作其他用途,例如商業租賃或政府租賃等。
  2. 有關方面或須就建議的福利服務用途諮詢區內居民、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及業主立案法團。同時,或須獨立審查組同意更改單位用途。
  3. 至於在居者有其屋計劃下的屋苑,和租者置其屋/可租可買計劃下及其他附有土地契約的屋邨,或須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更改土地用途,始可用作提供建議的福利服務。
  4. 房署會就福利服務申請諮詢社署或/及相關政府部門及當局的意見。
  5. 成功獲取福利服務租賃的非政府機構可繳付優惠租金。現時的租金為每平方米每月62元[不包差餉及地租(如有的話)]。
  6. 若申請提出將單位用作行政辦公室、練習場地、其他非直接福利服務或商業和零售等活動,則不屬於福利服務租賃,有關申請將不獲處理。
  7. 所有以優惠租金出租的非住宅單位,均以現時狀況出租。

社署的考慮要點

  1. 非政府機構須有準備,接待隨時到訪單位的社署職員。
  2. 若單位獲准進行受資助福利服務,社署會向租用的非政府機構發還已付的租金及差餉。
  3. 若單位用作進行非受資助福利服務,租用的機構可向社署申請以每年撥款的方式發還租金及差餉,但社署不保證會發還全部或部分所繳費用。
  4. 除上述的租金及差餉津貼外,社署不會提供其他額外的經常資助金。
  5. 如有查詢,可聯絡以下社署職員。
服務負責人聯絡電話
安老服務陳淑婷女士2961 7510
家庭及兒童福利黃佩菁女士2892 5271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劉日焜先生3468 2455
青年事務譚潔玲女士2892 5112
感化服務鄭美枝女士2892 5111

政府土地上由地政總署管理可供申請作短期用途的空置校舍

就政府土地上由地政總署管理可供非政府機構申請作短期用途的空置校舍的名單,請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landsd.gov.hk/tc/land-mgt-enforce/short-term-tenancy.html#1

有興趣的非政府機構可向地政總署的相關分區地政處遞交書面申請,如有需要,亦可聯絡該處人員安排實地視察。就申請指引及程序,請參閱“以短期形式使用空置的政府土地作社區、團體或非牟利用途申請指引”,有關連結如下:
http://www.landsd.gov.hk/doc/en/Pamphlet/guide_vg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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