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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評估

在「服務表現監察制度」下,受資助單位的服務表現會按以下方式作出評估:

受資助單位自我評估

服務營辦者須按「基本服務規定」、「服務量/服務成效標準」及「服務質素標準」的要求,就其受資助單位的服務表現進行評估,並每年向社署提交自我評估報告。如有有任何違反規定或未能符合標準,服務營辦者須提交改善計劃。

表現評估

社署會進行表現評估探訪,以評估服務單位是否符合《津貼及服務協議》要求,包括基本服務規定及服務質素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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