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
簡介
關愛基金於2014年6月推出「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試驗計劃」,旨在向低收入家庭護老者發放生活津貼,以補貼其生活開支,並讓有長期護理需要的長者可在護老者的協助下,得到更適切的照顧及繼續在熟悉的社區安老。上述試驗計劃由2023年10月起納入政府恆常資助,名稱亦更新為「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下稱「護老者津貼計劃」),為有援助需要及符合資格的護老者繼續提供支援。
申請資格
申請人,即為有關長者提供照顧的護老者(「護老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受照顧長者,須為香港居民及居於香港,以及於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經社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被評定及建議為適合社區照顧服務及/或院舍照顧服務,並仍在中央輪候冊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即院舍照顧服務及/或社區照顧服務);
- 在申請及領取津貼期間,受照顧長者須居於社區及沒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顧服務;
- 護老者須有能力承擔照顧的責任(註一),並為受照顧長者每月提供不少於80小時的照顧(註二)時數;如照顧超過一名符合上述條件的長者,則須每月提供合共不少於120小時的照顧時數;
- 護老者須為本港居民及居於香港,並與受照顧長者沒有任何形式的僱傭關係;
- 護老者須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或長者生活津貼或傷殘津貼或以照顧同一名長者申領社署轄下「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計劃」的生活津貼;及
- 護老者須屬低收入家庭,即護老者及與其同住家庭成員(註三)的家庭每月入息須不超過相關住戶人數的指定入息上限,資產並不計算在內,詳情請參考簡介。
註一: 年齡未滿15歲的人士,或經社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被評定及建議為適合社區照顧服務及/或院舍照顧服務的人士,或正在中央輪候冊上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的人士,或正輪候社署任何一項指定的康復服務或教育局的特殊學校寄宿服務或醫院管理局的療養服務的人士,或傷殘津貼受惠人,將不會被視為合適及有能力的護老者,並不符合資格申領津貼。
註二: 護老者提供予長者的照顧指日常生活的獨立活動,例如膳食、家務、藥物管理、購買日常生活必需品及接送服務等,及/或長者日常生活中所需的個人照顧及協助,例如協助長者走動、穿衣、如廁及個人衞生等。對於部分照顧患有行為或情緒問題的長者的護老者可能需要先安撫有關長者的行為或情緒後才能提供上述日常生活照顧,所涉及安撫有關長者的行為或情緒的時間亦可計算在內。另外,護老者出席培訓的時數亦可計算為照顧時數。
註三: 家庭成員一般意指與申請人在香港居於同一住處,並有緊密經濟聯繫的住戶(但不包括因僱傭關係所引起的經濟聯繫)。此定義包括家庭成員及共同負擔或須共同負擔生活所需的人士,有關家庭成員及/或人士必須為香港居民。而家庭每月入息則以遞交申請表月份前三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在申報的三個月以外時間收到的收入不須計算在內。若不屬按月發放的收入,例如雙薪、花紅、約滿酬金、股息等,則須攤除有關時段計算其平均值,收入包括以下項目:
工作收入: 薪酬、雙薪、假期工資、工作津貼、花紅、奬金、佣金、小帳、約滿酬金、提供服務的收入及經商利潤等。
其他收入: 子女供養、親友的經濟資助、贍養費、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孤兒寡婦金或恩恤金、投資利潤(包括基金、債券和年金等收益)、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其他收入: 子女供養、親友的經濟資助、贍養費、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孤兒寡婦金或恩恤金、投資利潤(包括基金、債券和年金等收益)、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等。
但不包括安老按揭計劃(只適用於以自住物業作抵押的安老按揭計劃)及保單逆按計劃下每月所獲得的款項、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的強制性僱員供款(即僱員在強積金的5%強制性供款)、由政府提供的經濟援助、慈善捐款,以及關愛基金援助項目提供的津貼等。
申請手續
- 社署會根據中央輪候冊的資料,於2024年9月開始發信予在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已輪候資助長期護理服務而沒有使用任何院舍照顧服務者,並仍在中央輪候冊上的長者,邀請其護老者申請參與護老者津貼計劃。至於去年曾收到邀請信的長者,其護老者亦可提出申請。
- 每名獲邀參加護老者津貼計劃的受照顧長者只可由一位護老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若同一位獲邀長者有多於一位護老者,他們須自行協商由哪一位護老者提出申請及領取津貼。
查詢
社署照顧者津貼組
地址: | 灣仔愛群道44號戴麟趾夫人訓練中心4樓4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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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3468 5636 |
傳真: | 3468 5648 |
電郵: | castenq@swd.gov.hk |
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公眾假期除外 |
下載
項目/名稱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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