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條例、規例及實務守則
幼兒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243章)
《幼兒服務條例》(前稱《幼兒中心條例》)(香港法例第243章)保障受托幼兒得到妥善照顧,確保幼兒中心的服務維持相當水平,使幼兒在體能、社交、情緒及智能各方面得到均衡發展。所有幼兒中心必須註冊,並須符合《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及《幼兒服務規例》(第243A章)內所載的各項規定。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註冊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的情況下經營任何幼兒中心或參與其管理,將構成罪行,經法庭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
項目/名稱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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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 | 連結 |
《幼兒服務規例》(第243A章) | 連結 |
《學前機構辦學手冊》(由2006年9月1日起取代《幼兒中心守則》) | PDF版 |
《互助幼兒中心實務守則》(二零二一年九月) | PDF版 / Word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