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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例及實務守則

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香港法例第566章)

《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下稱《條例》)(香港法例第566章)透過由社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規管為藥物倚賴者提供自願住院治療或康復服務的治療中心,確保藥物倚賴者可以在管理妥善和安全的環境中接受服務,從而使他們的利益得到保障。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牌照/豁免證明書的情況下營辦治療及康復中心(治療中心)或對治療中心的管理行使控制權,將構成罪行,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以每天罰款港幣5000元;如屬其後的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以每天罰款港幣1萬元。

社署的《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實務守則》列明營辦、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治療中心的原則、程序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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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實務守則》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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