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例、實務守則及參考資料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下稱《條例》)(香港法例第613章)透過社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規管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宿照顧服務,以達到可接納的標準。
《殘疾人士院舍規例》 (第613章附屬法例A)根據《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24條所訂立,載述有關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管理及監管的規定。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及《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彼此為互相豁免的條例。任何院舍如同時符合上述條例所規管的院舍定義,在互相豁免的原則下,該院舍營辦人只須根據其中1條條例持有1個牌照,但不得同時根據兩條條例申請牌照。
《2023年院舍法例(雜項修訂)條例》(2023年第12號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於2023年6月16日刊憲,旨在加強監管及提升院舍的質素,除部分與人手及人均樓面面積相關的規定分階段實施外。《修訂條例》的大部分規定自2024年6月16日起生效。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殘疾人士院舍將構成罪行,經法庭定罪後可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以每天罰款港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