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條例、規例、實務守則及參考資料
《安老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及《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透過由社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確保安老院的住客所獲得的服務能令他們在體格、情緒及社交方面均達到可接納的標準。
《2023年院舍法例(雜項修訂)條例》(2023年第12號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於2023年6月16日刊憲,旨在加強監管及提升院舍的質素,除部分與人手及人均樓面面積相關的規定分階段實施外。《修訂條例》的大部分規定自2024年6月16日起生效。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安老院將構成罪行,經法庭定罪後可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以每天罰款港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