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服務令計劃
簡介
社會服務令計劃是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378章《社會服務令條例》的社區層面的判刑。法庭可向14歲或以上干犯可判監禁罪行人士判處社會服務令。接受社會服務令的人士(下稱「服令者」)在感化主任督導下須於12個月內完成不超過240小時的無薪社會服務工作,以補償他們以往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並透過感化主任的輔導,改過自新。
對象
- 由法庭轉介須接受感化主任調查的違法者
- 由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的違法者
服務範圍
- 向法庭提交有關違法者的調查報告及評估違法者是否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
- 根據法庭指示監管服令者,為他們提供輔導及小組服務
- 為服令者安排無薪社會服務工作,並安排社會服務令導師為服令者在參與服務工作時作出指導及技術支援
社會服務令統籌辦事處
- 社會服務令統籌辦事處支援7所感化及社會服務令辦事處和高等及區域法院感化辦事處,為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人士安排無薪社會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