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條例》的規定,為殘疾兒童及青少年提供臨時的住宿安排及照顧,以保障他們的安全。
轉介社工須於安排有需要的殘疾兒童及青少年入住收容所前,向收容所的院長諮詢。由於收容所為24小時運作,故若院長不在,可與當值職員聯絡。申請不會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