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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下列居港規定:
    1.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7年;及
    2. 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1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90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註:
    1.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共福利金。
    2. 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上述(a)項居港7年及(b)項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
    3. 在核實公共福利金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修讀全日制課程(只適用於傷殘津貼申請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醫以致離港超過90天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超過90天的離港日數。
    4. 離港是指離開香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
    5. 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廣東計劃/福建計劃申請人如在達到申領津貼的年齡前一個月內預先提出申請,申請人達到申領津貼的年齡當日會被視為申請日期,而非申請人預先提出申請津貼的日期。

  2. 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不適用於廣東計劃福建計劃)。

  3. 在本計劃下只可領取一種津貼及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4. 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

  5. 符合下列個別津貼的條件:
    1. 高齡津貼
    2. 普通傷殘津貼
    3. 高額傷殘津貼
    4. 長者生活津貼
    5. 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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