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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籌款活動

常見問題

  1. 籌款機構在什麼情況下要向社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許可證)?是否所有籌款活動均由社署監管?
  2. 籌款機構申請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的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如何?
  3. 籌款機構怎樣申請賣旗日許可證? 處理的時序如何?
  4. 籌款機構怎樣申請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處理的時序如何?
  5. 籌款機構需要幾時遞交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的申請表?
  6. 籌款機構申請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時,需要提交什麼文件?
  7. 於申請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許可證時,如果籌款活動涉及在地政總署管理的政府土地上進行,籌款機構需不需要另行向地政總署申請暫時佔用政府土地?
  8. 於申請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許可證時,如果籌款活動涉及在公眾地方進行義賣,籌款機構需不需要另行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
  9. 社署對獲發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的機構在完成所批准的籌款活動後提交的收支結算表有甚麼要求?
  10. 如果獲發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的機構未能提交收支結算表予社署,會有什麼後果?
  11. 社署制定了什麼措施令慈善籌款活動更加公開透明和對公眾負責?
  12. 市民如何辨別已獲社署發出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

q1

問題 1:籌款機構在什麼情況下要向社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許可證)?是否所有籌款活動均由社署監管?
答案 1:

香港的籌款活動由不同政府政策局和部門負責規管,而社署是其中一個根據相關條例發牌的政府部門。機構須按籌款活動的性質及形式向相關政策局和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17)(i)條,機構若在下列所有的情況下舉辦籌款活動,便須向社署署長申請許可證:

 

  • 活動中涉及籌款或售賣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
  • 活動目的為慈善用途;以及
  • 活動於公眾地方舉行。

社署主要為3類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簽發許可證,包括「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賣旗日」分為「全港賣旗日」及「分區賣旗日」兩種。「一般慈善籌款活動」主要包括在固定攤位設置捐款收集箱、攜帶捐款收集箱/袋以流動方式募捐、逐戶捐款(特別是在公共屋邨)、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慈善售賣以及慈善義載等。「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主要是以紙張或電子形式的表格面對面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而捐款繳付方式是透過信用卡或銀行戶口等自動轉賬等作一次性及/或定期捐款。如欲詳細了解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申請許可證,請參考上載於社署網頁的《公開籌款許可證涵蓋範圍一般指引》。

q2

問題 2:籌款機構申請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的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如何?
答案 2:申請許可證的機構必須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申請機構及/或受益機構(如適用)須在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後起計至是次截止申請日期計,於過去3年均有舉辦慈善活動。此外,社署須滿意申請機構及/或受益機構(如適用)是合適舉辦籌款活動的團體,包括但不限於考慮機構的誠信、管理能力、舉辦慈善活動往績、財政狀況和過去曾否違反公開籌款許可證(包括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所列條件的記錄等。除了上述基本的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外,請參考3類公開籌款許可證申請表格上的個別資格準則。

q3

問題 3:籌款機構怎樣申請賣旗日許可證? 處理的時序如何?
答案 3:社署按「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會)的建議進行每年一次的賣旗日分配,有關下一個財政年度賣旗日的申請通告一般會於每年的4月或5月刊登於報章及於社署網頁內公佈,並在1個月後截止申請。委員會約於該年9月考慮及通過賣旗日的申請是否符合資格,而申請機構約於該年10月獲通知申請結果。合資格的申請機構會獲邀請出席抽籤儀式,以決定機構選擇賣旗日子的優先次序。在抽籤儀式後,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機構亦將約於2021年11月獲邀根據抽籤決定的優先次序選擇賣旗日期。成功申請的機構約於12月獲發賣旗日許可證。獲批准舉辦賣旗日的機構名單及賣旗日許可證副本將會上載至社署網站供公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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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4:籌款機構怎樣申請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 處理的時序如何?
答案 4: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的申請每半年進行一次。兩輪的申請招募期為每年的1月及7月,申請機構於每年的3月及9月會接獲申請結果通知,符合申請資格的機構須出席安排於每年4月及10月的「地區分配」以決定於公共街道進行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的揀選地區。然後,申請機構須根據「地區分配」的結果,在14個曆日內提交籌款活動表格,許可證會於每年的6月及12月發出。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半年,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上半年度的申請)或7月1日至12月31日(下半年度的申請),申請機構可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於公共街道及/或非公共街道的公眾地方進行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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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5:籌款機構需要幾時遞交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的申請表?
答案 5:賣旗日的申請時間一般為每年的4月至5月。

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全年均接受機構提交的申請,如有關申請不涉及在地政總署管理的政府土地上進行的籌款活動,申請機構須在擬舉行的活動開始前最少4個星期(但不超過8個星期)提交申請。如有關申請涉及在地政總署管理的政府土地(詳情見由地政總署提供的「指定地點清單」)上進行部分或整項的籌款活動,申請機構須在擬舉行的活動開始前最少10個星期(但不超過16個星期)提交申請。社署將代為向地政總署提交相關的活動舉行地點建議,以申請暫時佔用政府土地。

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的申請時期為每年的7月(翌年上半年度的申請)及1月(當年下半年度的申請),如機構擬於全年進行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只需遞交上半年度的申請表格,並於表格上表明打算申請上及下半年度的申請。

申請機構應仔細參閱申請表格內的「賣旗日申請須知」/「公開籌款許可證(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申請須知」/「公開籌款許可證(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申請須知」,以了解3類許可證的申請手續、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條件及其他須遵守事項等詳細資料。3類公開籌款許可證的申請表格可於此網頁下載,或可致電社署熱線(電話號碼:2343 2255)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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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6:籌款機構申請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時,需要提交什麼文件?
答案 6:申請機構遞交申請表格時,須一併提交所需文件,例如由稅務局局長發出,證明機構及/或受益機構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的最近期的有效認可信件;機構及/或受益機構有效的註冊證書副本一份;機構的章程細則或會章副本一份;機構有效的註冊地址證明副本一份;機構及/或受益機構於過往3年的年報或其他載列貴機構及/或受益機構現行宗旨、組織架構和所推行的計劃及慈善活動記錄的文件;機構及/或受益機構過去3年的經審計的周年財務報表副本。除了上述基本的所需文件外,請參考3類公開籌款許可證申請表格上的個別所需文件及資料。

q7

問題 7:於申請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許可證時,如果籌款活動涉及在地政總署管理的政府土地上進行,籌款機構需不需要另行向地政總署申請暫時佔用政府土地?
答案 7:社署在接受機構申請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許可證許可證時,會一併代申請機構向地政總署提交「暫時佔用政府土地」(即地政總署提供的「指定地點清單」上的地點)的申請,申請機構因此須在擬舉行的活動開始前最少10個星期(但不超過16個星期)提交許可證申請。

q8

問題 8:於申請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許可證時,如果籌款活動涉及在公眾地方進行義賣,籌款機構需不需要另行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
答案 8:如機構擬在公眾地方舉辦街頭販賣貨品活動,應向食環署查詢是否須申領臨時小販牌照。社署於發出許可證時,會將機構擬舉辦慈善義賣(尤指為獲取捐款而售賣/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的相關資料,轉交食環署辦理「豁免領取臨時小販牌照」申請,有關結果將由該署另行通知。

q9

問題 9:社署對獲發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的機構在完成所批准的籌款活動後提交的收支結算表有甚麼要求?
答案 9:獲發許可證的機構必須遵從「賣旗日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條件」、「公開籌款許可證(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條件」及「公開籌款許可證(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的條件」相關要求,包括:為所批准的籌款活動按應計制編製一份收支結算表;委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審閱收支結算表,及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最新的實務說明第 850 號「有關獲發社署公開籌款許可證的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和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之報告」擬備收支結算表的獨立執業會計師鍳證報告;在許可證所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90日內,將該收支結算表(包括有關的備註連同核數師報告)的正本及其PDF版本遞交社署審核及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以供公眾於12個月內查閱;將已列載於收支結算表內,獲批准籌款活動的資料,包括收入總額、開支總額、淨收入,以及籌款活動的目的,按個別許可證編號,獨立列載於最後活動日結束後的經審計的周年財務報表內,並將副本提交社署作紀錄。

獲發賣旗日許可證的機構須於收支結算表的註釋內申明所有賣旗日籌得款項在支付賣旗日開支及/或用於許可證上註明的籌款目的之前,已存入獲發許可證機構的一個指定的銀行戶口。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註明完成存入所有款項的日期及總金額。賣旗機構應於賣旗日後60天內,或於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法團開展有關活動的審計工作前(以較早日期者為準),將所收取的款項存入有關銀行帳戶。

獲發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許可證的機構須在獲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60日內,或於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開展有關活動的審計工作前(以較早日期為準),把扣除已支付與籌款活動有關的開支後(如適用)的捐款餘額,並在用於許可證上註明的籌款目的之前,存入有關的銀行帳戶。獲發許可證的機構亦須於收支結算表的備註註明有關的捐款餘額及存入銀行帳戶的日期。

獲發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許可證的機構須為許可證編號前綴一致(但後綴相異的許可證,如適用)提交一份收支結算表,並顯示許可證的基本資料,包括許可證編號、獲發許可證機構的註冊名稱、獲批准的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的有效期,即由1月1日至6月30日(上半年度)/由7月1日至12月31日(下半年度)/由1月1日至12月31日(包括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在其申請進行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的有效期結束後90天內提交收支結算表。

q10

問題 10:如果獲發賣旗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許可證的機構未能提交收支結算表予社署,會有什麼後果?
答案 10:如獲發許可證的機構未能於限期日(即距離最後籌款日90天)提交收支結算表,社署將把違規事項記錄在案及發出不同程度的書面告誡;並根據違規的情況暫停處理或分階段處理其已遞交及其後遞交的「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許可證申請,及取消機構申請「賣旗日」及/或「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的資格;在社署的網頁上公布機構的名稱及違規事項,為期最少6個月,直至機構就有關違規的情況已採取適當的補救行動(例如提交相關收支結算表)。

q11

問題 11:社署制定了什麼措施令慈善籌款活動更加公開透明和對公眾負責?
答案 11:社署、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環署聯合制定一份新的《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下稱《良好實務指引》)取代社署早前發出的《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供慈善機構自願採用及市民參考。《良好實務指引》涵蓋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的運作和財務責任等方面,讓公眾人士透過該指引衡量慈善機構的籌款活動。

q12

問題 12:市民如何辨別已獲社署發出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
答案 12:社署向機構發出許可證時會附帶既定條件,以監管相關活動和方便市民辨識。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確保為已獲准舉辦的籌款活動安排足夠宣傳,而活動只可在許可證指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收集捐款方法舉行。市民可透過掃描社署發出的許可證/籌款人員證/捐款收集工具的標籤/賣旗錢袋上印有的「QR Code」,直接連結至香港政府一站通上相關許可證獲批籌款活動的資料頁面,亦可致電1823的慈善籌款活動電話專線3142 2678查詢或投訴。許可證/籌款人員證/捐款收集工具的標籤/賣旗錢袋須印上社署、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環署採用的慈善籌款活動標識,以便公眾識別獲批准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

此外,賣旗日方面,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在賣旗錢袋上清楚顯眼地標示其名稱,並註明賣旗日「獲社署批准」的字句。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及募集已簽署的捐款授權書方面,機構須在舉辦籌款活動地點的當眼處展示許可證正本或於巿民查詢時須出示許可證正本以供查閱。籌款人員均須佩帶符合社署指定樣式的「籌款人員證」,及在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每一個捐款收集箱及/或其他捐款收集工具(如適用)的當眼處均貼有符合社署指定樣式的「標籤」,以便讓市民得知有關籌款活動已獲社署批准。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