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
常見問題
問題 1: | 綜援受助人如離開香港,會否影響其領取援助金的資格? |
---|---|
答案 1: | 綜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內(每年由7月1日起計算至翌年6月30日為一個付款年度)如離開香港不超過下列期限,其獲發的援助金將不會受到影響: (甲) 年老或殘疾受助人的離港寬限為每年180天; (乙) 其他類別受助人的離港寬限為每年60天。(受助人如因特殊理由而須在年度內離港超過60天,社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把有關的離港寬限延長至最長達90天。) (註:如受助人因從事有薪工作而要離港,而其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息及工作時數不少於社署所定的標準,且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
問題 2: | 綜援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狀況有任何改變,是否須要通知社署? |
---|---|
答案 2: | 綜援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狀況有任何改變,可能影響其應得的援助金。因此,如已呈報的資料有任何變更,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必須立即通知社署。這些資料包括:
|
問題 3: | 綜援申請人/75歲或以上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如何申請醫療費用豁免? |
---|---|
答案 3: | 綜援申請人及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75歲或以上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在領取綜援/長者生活津貼期間前往公立診所或醫院(包括急症室)求診,可獲豁免醫療費用。當求診或辦理入院手續時,綜援申請人及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75歲或以上長者生活津貼申請人須向診所或醫院職員表示他們是綜援受助人/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及根據社署向綜援受助人發出的「申請獲准通知書」/「調整援助金額通知書」附頁,或向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發出的「申請獲准通知書」/「調整津貼金額通知書」所載的紀錄,出示他們申請綜援/長者生活津貼時使用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香港出生證明書、豁免登記證明書、香港入境許可證、單程證、護照或其他國家出生證明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