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标准
「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由社会福利署与业界共同设立,透过《津贴及服务协议》订明相关要求,包括基本服务规定、服务量和服务成效标准,并按16项服务质素标准,以评估受资助单位的服务表现。
基本服务规定
基本服务规定是因应个别服务而指定的一些必要基本要求,例如营运时间(例如星期一至五早上8时至下午6时或24小时运作)、基本人员编制(例如护士),以及遵从相关条例及/或规定的要求。「基本服务规定」自我评估表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标准用作衡量服务量。营办者须逹至协议的服务量水平,例如服务个案数目、小组及活动数目,以及使用率或入住率。
服务成效标准
服务成效标准用作评估服务成效。营办者须达至协议的服务成效水平,例如服务使用者及/或其家人的满意率。
服务质素标准
「服务质素标准」按以下4项原则,订明服务单位在管理和提供服务方面应达到的质素水平:
- 明确界定服务的宗旨和目标,运作形式应具透明度;
- 有效管理资源,管理方法应灵活变通、不断创新及持续改善服务质素;
- 鉴定并满足服务使用者的特定需要;及
- 尊重服务使用者的权利。
现时共有16项「服务质素标准」,当中每项均有一套「准则」及「评估指标」说明。这些「准则」及「评估指标」均为一般性的基本要求,服务营办者可根据各要求,以合适的方法应用于个别服务类别或服务单位中,以符合「服务质素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