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符合下列居港规定:
- 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7年;及
- 在紧接申请日前连续居港最少1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90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1年的规定)。
注:-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获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资格申请公共福利金。
-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请伤残津贴可获豁免上述(a)项居港7年及(b)项连续居港1年的规定 。
- 在核实公共福利金申请人是否符合在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时,如申请人在该段时间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修读全日制课程(只适用于伤残津贴申请人)或从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又如申请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医以致离港超过90天而又能提供足够理由及文件证明其情况,社会福利署署长可酌情考虑豁免计算超过90天的离港日数。
- 离港是指离开香港前往内地、澳门或海外国家/地区。
- 高龄津贴/长者生活津贴/广东计划/福建计划申请人如在达到申领津贴的年龄前一个月内预先提出申请,申请人达到申领津贴的年龄当日会被视为申请日期,而非申请人预先提出申请津贴的日期。
- 于领款期间,继续在香港居留(不适用于广东计划/福建计划)。
- 在本计划下只可领取一种津贴及没有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 并非受合法羁留或在惩教院所服刑。
- 符合下列个别津贴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