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支援

其他支援

津貼

整筆撥款津貼

15.1

為更靈活調配資源以改善福利服務,社署自2001年1月1日起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截至2013年3月31日,共有165間非政府機構在整筆撥款津助制度下獲資助,所獲撥款佔津助總額約99%。社署為非政府機構提供一站式服務,就監察服務表現和津貼事宜提供意見、指導及支援。

15.2

2008年年初,政府委任整筆撥款獨立檢討委員會(下稱「檢討委員會」)評估整筆撥款津助制度的整體效益。檢討委員會分析收集所得的意見後,認為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所依據的原則是正確的,因此該制度值得保留。政府接納了檢討委員會就如何完善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提出的全部36項建議,並已落實或推展了全部建議。

15.3

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處理與整筆撥款有關而非政府機構未能妥善解決的投訴。

服務表現監察制度

15.4

社署推行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的目的是確保:

  • 服務營辦者在提供福利服務時,恰當和審慎地使用公帑,並向服務使用者、社署及社會負責及交代;
  • 服務營辦者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優質的社會福利服務;以及
  • 服務營辦者致力改善服務質素,以應付不斷轉變的社會需要。

15.5

服務表現監察制度包括:

  • 規定服務營辦者就其轄下服務單位的表現提交有關基本服務規定、服務質素標準、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標準的自我評估報告,並就不符合規定的地方提出具體改善計劃;
  • 規定服務營辦者提交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標準的差異報告;以及
  • 社署派員到選定的服務單位進行評估/突擊探訪及實地評估,以評估服務營辦者推行上述服務表現標準的情況。
最佳執行指引

15.6

檢討委員會於2008年12月提交了《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檢討報告》,當中建議福利界應就各項管理事宜,例如人力資源政策、儲備水平及如何善用儲備、機構管治及問責等事宜,為非政府機構制訂《最佳執行指引》,並在有需要時徵詢管理專家的專業意見,而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下稱「督導委員會」)應與福利界合力制訂《最佳執行指引》。為此,社署於2010年底委聘顧問就制訂《最佳執行指引》進行研究。督導委員會於2012年11月的會議上,備悉了顧問提交的研究報告擬稿,並同意社署與顧問就《最佳執行指引》初步建議大綱收集業界意見,以擬備《最佳執行指引》初稿。社署與顧問自2012年12月起舉行了多場業界諮詢會,預計有關諮詢將於2013年4月完成。

社會福利發展基金

15.7

檢討委員會亦建議成立10億元的社會福利發展基金,以支援171間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推行培訓及專業發展項目、業務系統提升計劃和進行與改善服務有關的研究。社署獲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撥款,於2010年1月推出社會福利發展基金。基金分三個階段,每階段為期三年,由2010-11至2018-19年度合共九年的期間推行。截至2013年3月31日,基金共批出約2.629億元予150間非政府機構,以推行資訊科技及非資訊科技項目。基金第二階段(2013-2016年)亦已開展,所有受資助非政府機構已於2013年1月獲邀遞交申請書。

慈善籌款

15.8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稅務局可以批准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豁免繳稅。社署署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i)條,對於為慈善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許可證;民政事務局局長可根據同一條例第4(17)(ii)條,對於為其他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發出許可證;民政事務局局長亦可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為籌辦和出售獎券活動發出牌照。社署署長於2011-12及2012-13年度共發出1 094個許可證(包括賣旗日許可證)。

15.9

為提高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問責性,社署已公布《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參考指引》涵蓋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的運作及財務責任的最佳安排。社署鼓勵慈善機構在籌款活動中自願採用《參考指引》所建議的安排。公眾亦可參閱《參考指引》,藉以衡量慈善機構舉辦籌款活動時的表現。

資訊科技

15.10

資訊系統及科技科為社署的各項業務提供資訊科技的支援及意見,並執行社署的資訊系統策略。該科亦向社會福利界的非政府機構推廣善用資訊科技,以提升機構管理和提供服務的成效。

部門資訊科技計劃

15.11

社署已在2012年6月完成部門資訊科技計劃檢討。因應部門在未來五個財政年度的業務需要變化,新計劃建議了各項資訊科技項目及措施,以提升部門的運作效率和服務安排,並滿足新的電腦化要求。

社會福利界的資訊科技策略

15.12

社署亦於2013年3月完成社會福利界資訊科技策略檢討。顧問建議了未來五年的策略性發展方向和多項措施,以進一步推動業界的資訊科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