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
3.1
在本港,社會保障的目標是幫助社會上需要經濟或物質援助的人士應付基本及特別需要。
服務內容
3.2
政府透過由社署推行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制度,達致上述目標。這個制度包括綜援計劃、公共福利金計劃、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及緊急救濟。綜援受助長者如選擇長期在內地的廣東省或福建省養老,只要符合有關的申請資格,仍可繼續在綜援計劃下領取現金援助。此外,作為獨立組織的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對社署就社會保障事宜所作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3.3
此外,綜援計劃下設有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旨在鼓勵和協助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工作,達致自力更生。該計劃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 「自力更生綜合就業援助計劃」- 社署透過委託非政府機構以家庭為基礎提供一站式的綜合就業援助服務,幫助有工作能力的健全綜援受助人尋找工作。
- 豁免計算入息 - 在評估綜援受助人可得的綜援金額時,豁免計算部分入息,藉此提供誘因,鼓勵受助人在領取綜援期間從事有薪工作。
有關期間的服務重點
為各類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提供針對性的就業援助
3.4
為推廣「從福利到工作」的概念,社署繼續加強為各類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而設的就業援助服務,協助他們重新投入勞動市場。在2011-12及2012-13年度,社署繼續推行「社區工作計劃」和委託非政府機構營辦以下計劃:(1) 為健全的失業綜援受助人提供就業援助服務的「綜合就業援助計劃」;(2) 為年齡介乎15至29歲的失業綜援受助人提供激勵性及紀律性訓練的「走出我天地」計劃;以及(3) 協助領取綜援而受其照顧的最年幼兒童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單親家長及兒童照顧者,透過工作提升自助能力和融入社會的「欣曉計劃」。
3.5
自2013年1月起,社署整合以上各項計劃(即「社區工作計劃」、「綜合就業援助計劃」、「走出我天地計劃」及「欣曉計劃」),並委託非政府機構營辦「自力更生綜合就業援助計劃」下的項目。該計劃的目的是提供以家庭為基礎的一站式綜合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協助年齡介乎15至59歲、身體健全的失業綜援受助人及領取綜援而受其照顧的最年幼兒童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單親家長和兒童照顧者,消除就業障礙,加強受僱能力,使他們能找到工作,繼而達致自力更生。
提高非健全成年綜援受助人士的標準金額及改善社區生活補助金
3.6
為加強支援殘疾或健康欠佳的綜援受助人,社署由2011年8月1日起,提高60歲以下的殘疾或健康欠佳成年綜援受助人的標準金額,使之與身體狀況相同的綜援受助長者看齊。為居於社區的綜援受助人提供更佳援助,社署由2011年10月1日起,將社區生活補助金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非入住院舍並且非為嚴重殘疾或健康欠佳的綜援受助人及受助長者,並將金額上調。於2013年3月31日,金額為每月275元。
綜援計劃下增設院舍照顧補助金
3.7
社署自2012年6月1日起,在綜援計劃下為使用非資助院舍住宿服務的年滿60歲或以上受助人及任何年齡的殘疾或健康欠佳受助人增設院舍照顧補助金,以減輕其院費負擔。於2013年3月31日,金額為每月275元。
向社會保障受助人/受惠人發放額外一筆過的援助金
3.8
為了減輕通脹和消費價格上升對市民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社署在2011年7月向綜援受助人發放額外一個月的標準金額,以及向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受惠人發放額外一個月的津貼。社署亦在2012年7月向綜援受助人發放額外一個月的標準金額,以及向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受惠人發放額外一個月的津貼,以協助市民紓緩經濟下行的壓力。
防止詐騙
3.9
社署繼續致力防止及打擊詐騙和濫用社會保障福利的情況。為防止有人獲取雙重公共資源,自2012-13年度起,社署加強與勞工處進行對獲發放交通津貼的綜援受助人的資料核對工作。
長者生活津貼
3.10
社署積極策劃由2013年4月1日起,於公共福利金計劃下增設長者生活津貼,目的是為補助本港65歲或以上有經濟需要的長者的生活開支,合資格的長者可獲發每月2,200元的津貼。申請將分三個階段進行,分別是「自動轉換」、「郵遞提交申請」及「新申請」。透過「自動轉換」安排,或在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接獲的申請,合資格的長者可獲發最早由2012年12月1日起計的長者生活津貼。
統計數字
綜援計劃
3.11
截至2012年3月31日,共有275 383宗綜援個案,受助人數達439 216人,而截至2013年3月31日,綜援個案數目及受助人數則分別為267 623宗及414 148人。綜援個案數目在過去兩年有所下降。截至2012年3月31日及2013年3月31日的綜援個案按其類別分析如下(圖表3):
3.12
在2012-13年度,在綜援計劃下發放的款項達197.73億元。2008-09至2012-13年度的總開支如下(圖表4):
公共福利金計劃
3.13
截至2012年3月31日及2013年3月31日,公共福利金個案的數目分別為663 237宗及693 389宗。按個案類別劃分的個案分項數字如下(圖表5):
3.14
在2012-13年度,在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發放的款項達105.79億元。2008-09至2012-13年度的總開支如下(圖表6):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
3.15
在2012-13年度,在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下發放的賠償金達497萬元,涉及個案共382宗。2008-09至2012-13年度的總開支如下(圖表7):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3.16
在2012-13年度,在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下發放的援助金達1.9314億元,涉及個案共13 057宗。2008-09至2012-13年度的總開支如下(圖表8):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
3.17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成員包括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員。其主要職能是審理因不滿社署就綜援、公共福利金及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所作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3.18
在2012-13年度,上訴委員會共就347宗上訴作出裁決,包括74宗綜援個案及273宗公共福利金個案,其中維持社署原來決定的個案有218宗(63%),推翻社署原來決定的個案則有129宗(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