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

目標

3.1

在本港,社會保障的目標是幫助社會上需要經濟或物質援助的人士應付基本及特別需要。

服務內容

3.2

政府透過由社署推行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制度,達致上述目標。這個制度包括綜援計劃、公共福利金計劃、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及緊急救濟。綜援受助長者如選擇長期在內地的廣東省或福建省養老,只要符合有關的申請資格,仍可繼續在綜援計劃下領取現金援助。此外,作為獨立組織的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對社署就社會保障事宜所作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3.3

此外,綜援計劃下設有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旨在鼓勵和協助有工作能力的綜援受助人工作,達致自力更生。該計劃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 「自力更生綜合就業援助計劃」- 社署透過委託非政府機構以家庭為基礎提供一站式的綜合就業援助服務,幫助有工作能力的健全綜援受助人尋找工作。
  • 豁免計算入息 - 在評估綜援受助人可得的綜援金額時,豁免計算部分入息,藉此提供誘因,鼓勵受助人在領取綜援期間從事有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