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 贴 |
整笔拨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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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为提高资源运用的灵活性以改善福利服务,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整笔拨款津助制度。截至2011年3月31日,共有164间非政府机构采用了整笔拨款津助模式运作,其所获拨款占政府对机构津助总额约99%。社署为非政府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就有关监察服务表现和津贴的事宜,向各机构提供意见丶指导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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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2008年年初,政府委任整笔拨款独立检讨委员会(下称「检讨委员会」)评估整笔拨款津助制度的整体效益。检讨委员会分析收集所得的意见后,认为推行整笔拨款津助制度所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因此该制度值得保留。政府接纳了检讨委员会就如何完善整笔拨款津助制度提出的全部36项建议,并已落实或推展了全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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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整笔拨款独立处理投诉委员会处理与整笔拨款有关而接受津助的非政府机构未能妥善解决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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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现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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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社署推行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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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鼓励服务营办者根据机构管治精神,对属下单位的服务表现承担更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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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按照危机管理的原则,及早识别和跟进服务单位的表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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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监察服务表现上达致成本效益,为社会福利服务提供质素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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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监察措施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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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规定服务营办者提交有关基本服务规定丶服务质素标准及服务量和服务成效标准的自我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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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规定服务营办者提交服务量及服务成效标准的差异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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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社署派员到选定的服务单位进行评估/突击探访及实地评估,以审订服务营办者推行以上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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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执行指引 |
15.6 |
检讨委员会于2008年12月提交了《整笔拨款津助制度检讨报告》,当中建议福利界应就各项管理事宜,例如人力资源政策丶储备水平及如何善用储备丶机构管治及问责等事宜,为非政府机构制订《最佳执行指引》,如有需要,可征询管理专家的专业意见;整笔拨款督导委员会(下称「督导委员会」)应与福利界合力制订《最佳执行指引》。社署已于2010年底委聘顾问就制订《最佳执行指引》进行研究。当顾问完成实地调查研究后,将谘询业界及提交草拟报告予督导委员会考虑。若进度顺利,预期顾问研究报告可于2012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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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发展基金 |
15.7 |
检讨委员会另一项建议是成立10亿元的社会福利发展基金,以支援171间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推行培训及专业发展项目丶提升业务系统和进行与改善服务有关的研究。经取得奖券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支持,社署于2010年1月推出社会福利发展基金。基金分三个阶段,每阶段为期3年,由2010-11至2018-19年度合共9年的期间推行。截至2011年3月31日,共批出2.42亿元拨款予136个非政府机构,以推行非资讯科技及资讯科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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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筹款 |
15.8 |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税务局可以批准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豁免缴税。社署署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i)条,对于为慈善用途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丶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许可证;民政事务局局长可根据同一条例第4(17)(ii)条,对于为其他用途而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发出许可证;至于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则可根据《赌博条例》(第148章),为筹办和出售奖券活动发出牌照。社署署长于2009-10及2010-11年度共发出1 478个许可证(包括卖旗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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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为加强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和问责性,社署已公布《慈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下称《参考指引》)。
《参考指引》涵盖捐款人的权利丶筹款活动的运作及财务责任的最佳安排。社署鼓励慈善机构在筹款活动中自愿采用《参考指引》所建议的安排。社会人士亦可参阅《参考指引》,藉以衡量慈善机构举办筹款活动时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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