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 貼
整筆撥款津貼
15.1 為提高資源運用的靈活性以改善福利服務,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截至2011年3月31日,共有164間非政府機構採用了整筆撥款津助模式運作,其所獲撥款佔政府對機構津助總額約99%。社署為非政府機構提供一站式服務,就有關監察服務表現和津貼的事宜,向各機構提供意見、指導及支援。
   
15.2 2008年年初,政府委任整筆撥款獨立檢討委員會(下稱「檢討委員會」)評估整筆撥款津助制度的整體效益。檢討委員會分析收集所得的意見後,認為推行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所依據的原則是正確的,因此該制度值得保留。政府接納了檢討委員會就如何完善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提出的全部36項建議,並已落實或推展了全部建議。
   
15.3 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處理與整筆撥款有關而接受津助的非政府機構未能妥善解決的投訴。
 
服務表現監察制度
15.4 社署推行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的目的是:
 
   
(a) 鼓勵服務營辦者根據機構管治精神,對屬下單位的服務表現承擔更大責任
   
(b) 按照危機管理的原則,及早識別和跟進服務單位的表現問題
   
(c) 在監察服務表現上達致成本效益,為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質素保證
   
15.5 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的監察措施包括:
 
   
(a) 規定服務營辦者提交有關基本服務規定、服務質素標準及服務量和服務成效標準的自我評估報告
   
(b) 規定服務營辦者提交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標準的差異報告
   
(c) 社署派員到選定的服務單位進行評估/突擊探訪及實地評估,以審訂服務營辦者推行以上項目的情況

最佳執行指引
15.6 檢討委員會於2008年12月提交了《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檢討報告》,當中建議福利界應就各項管理事宜,例如人力資源政策、儲備水平及如何善用儲備、機構管治及問責等事宜,為非政府機構制訂《最佳執行指引》,如有需要,可徵詢管理專家的專業意見;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下稱「督導委員會」)應與福利界合力制訂《最佳執行指引》。社署已於2010年底委聘顧問就制訂《最佳執行指引》進行研究。當顧問完成實地調查研究後,將諮詢業界及提交草擬報告予督導委員會考慮。若進度順利,預期顧問研究報告可於2012年底完成。
 
社會福利發展基金
15.7 檢討委員會另一項建議是成立10億元的社會福利發展基金,以支援171間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推行培訓及專業發展項目、提升業務系統和進行與改善服務有關的研究。經取得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支持,社署於2010年1月推出社會福利發展基金。基金分三個階段,每階段為期3年,由2010-11至2018-19年度合共9年的期間推行。截至2011年3月31日,共批出2.42億元撥款予136個非政府機構,以推行非資訊科技及資訊科技的項目。
 
慈善籌款
15.8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稅務局可以批准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豁免繳稅。社署署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i)條,對於為慈善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許可證;民政事務局局長可根據同一條例第4(17)(ii)條,對於為其他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發出許可證;至於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則可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為籌辦和出售獎券活動發出牌照。社署署長於2009-10及2010-11年度共發出1 478個許可證(包括賣旗日許可證)。
   
15.9 為加強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和問責性,社署已公布《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 《參考指引》涵蓋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的運作及財務責任的最佳安排。社署鼓勵慈善機構在籌款活動中自願採用《參考指引》所建議的安排。社會人士亦可參閱《參考指引》,藉以衡量慈善機構舉辦籌款活動時的表現。